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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国际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回忆版)

来源:卷二真题 2020-10-19 09:58:00 字号

1.法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FOB(2010)合同出口红葡萄酒,因法国甲公司的酒庄到装运港有一段陆地需要陆路运输,现买卖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我国法院。中法两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和相关国际惯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中国乙公司应承担包括陆路运输在内的所有运输工作

B.法国甲公司将货物交给陆路运输的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C.法国甲公司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即完成了交货

D.法国甲公司在目的港完成交货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船舶的方式交货。针对本题,法国甲公司出口红葡萄酒,可见,法国甲公司是卖方,中国乙公司是买方。FOB术语下,卖方(法国甲公司)在装运港装船完毕后完成交货义务。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既然法国甲公司是在装运港装船后完成交货义务,那么从法国甲公司酒庄到装运港的一段陆路运输,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同时也表明,法国甲公司将货物交给陆路运输的第一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是错误的。A、B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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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甲公司从意大利乙公司进口珠宝饰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意大利乙公司委托航空货运代理人在意大利安排丙航运公司运输,后因飞行故障丙航运公司飞机在航空站外降落,导致货物受损。根据《华沙条约》《蒙特利尔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若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条款,则货损应由卖方负责

B.航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C.因货物于航空站外降停发生损害,丙航空公司可免除责任

D.乙公司有义务为该批货物投保商业保险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的相符,即卖方对其交付的货物承担质量担保义务。但本题中的货损非因质量问题导致,而是遭遇了运输中的风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如果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可见,发生货损时,风险已转移至买方,卖方不承担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运输条件的初步证据。航空运单的缺如、不合规定或灭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可见,航空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B项正确,当选。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负责。航空运输期间包括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不论在航空站内、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点。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谁承担投保商业保险的义务,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而本题中仅约定由卖方负责安排航空运输,未提及投保的问题。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3.中国甲公司与非洲某国乙公司签订CIF合同出口一批瓷器,货物运到该国附近时因遭遇战争而部分损毁,中国与该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及相关国际惯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不承担毁损货品的付款义务

B.乙公司有理由相信甲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投保一切险和附加战争险

C.乙公司在没有办法验货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付款义务

D.若没有特别约定,甲公司只需要负担平安险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双方均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货物损失或灭失,如本题中因遭遇战争而导致货损。本题中,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CIF术语,则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应按照贸易术语的规定。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术语下,卖方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货物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本题中,货物运到该国(买方所属国)附近时因遭遇战争而部分损毁,即货损时风险已转移至买方。同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A、C两项错误,不当选。CIF术语下,卖方负责投保,是卖方的一项义务,但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B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4.根据《反倾销条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若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商务部可不予处理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C.商务部有权建议但不可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征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项正确,当选。《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5.根据WTO规则,下列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A.磋商是成立专家组之前的必经程序

B.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决,除非相关专家提出了该种主张

C.上诉机构有权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同意,专家组的报告才能通过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成员国间争端的解决都必须先进行磋商。A项正确,当选。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B项错误,不当选。上诉机构有权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报告,但对专家组的报告并没有发回重审的权利。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不同意通过相关争端解决的报告,否则该报告即得到通过,即一票赞成即可通过。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6.中国和新加坡都接受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中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定居在中国的王某在新加坡银行和保险机构均有账户,同时还在新加坡拥有房产和收藏品等,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王某可因自己为巴拿马国籍,要求新加坡不向中国报送其在新加坡的金融账户信息

B.如中国未提供正当理由,新加坡无须向中国报送王某的金融账户信息

C.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特定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

D.新加坡可不向中国报送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收藏品信息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2014年,经合组织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包含了“共同申报准则”(CRS)。CRS的本质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金融信息根据账户持有人纳税居民作为识别依据,而非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定居中国,是中国的纳税居民,新加坡需要向中国报送王某在新加坡的金融信息。A项错误,不当选。CRS的情报交换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申请。B项错误,不当选。自动交换的涉税信息,仅限金融账户信息,不包括投资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等。因此,保险机构的账户信息需要报送。C项错误,不当选。 王某在新加坡的房产和收藏品信息可不报送。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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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大象公司和非洲斑马公司订立了出口一批机电产品的合同。因目的港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运输,合同约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关于斑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软条款”信用证?

A.信用证要求保兑

B.信用证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

C.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

D.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条款含糊不清,使开证银行的付款承诺缺乏确定性,开证申请人因而很容易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于他人的被动地位。“软条款”是一种信用证欺诈形式。 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保兑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后,其承担的责任就相当于本身开证,不论开证行发生何种变化,保兑行都不得片面撤销其保兑。可见,信用证要求保兑,是对受益人多了一层收款保障,对卖方有利,不属于“软条款”。A项错误,不当选。提单按照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因已装船提单说明货物已交付完毕,使买方的收货有了保障,银行一般都只接受已装船提单。可见,信用证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不是对信用证付款的限制,不属于“软条款”。B项错误,不当选。 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以及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这两种情形,都将导致信用证凭单据无法付款的后果,违反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均属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C、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8.甲国特斯拉公司在乙国销售进口药品,为此开了10多家药店。后其发现乙国对其销售的某类进口药品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的某种国内税。甲乙两国都是WTO成员国,根据WTO规则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为保护本国医药业,乙国有权对进口药品征收更高的国内税

B.特斯拉公司应就其在乙国的营业所得向乙国纳税

C.乙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D.乙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WTO中的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相同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人所享有的待遇。因此,乙国有权对进口药品征税,但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的国内税违反国民待遇。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特斯拉公司虽然不是乙国法人,但在乙国销售进口药品,并为此开设了药店。根据常设机构原则,征税国有权对非居民设在本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来源于本国的营业所得征税。因此,特斯拉公司应就其在乙国的营业所得向乙国纳税。B选项正确,当选。最惠国待遇是指WTO任一成员方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是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可见,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不同外国之间的待遇比较,后者是外国与本国的比较。针对本题,对进口药品征收比国产同类药品更高的某种国内税,属于违背了国民待遇。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9.中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一项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为保障付款,甲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独立保函,后因该保函履行引发纠纷,乙公司将中国银行诉至某人民法院。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本案可以向中国银行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排除法院对本案保函纠纷的管辖权

C.中国银行可以乙公司根本违反买卖合同为由,拒绝向其付款

D.中国银行主张该案适用中国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法院不应支持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案是因保函履行引发纠纷,乙公司将中国银行诉至某人民法院,即诉讼双方是保函的开立人和受益人。由此,需要区别本题中提到的买卖合同,即本案涉及的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进言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不排除法院对保函纠纷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和开立人之间因独立保函而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独立保函载明由其他法院管辖或提交仲裁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根据基础交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开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本案被告中国银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独立保函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和开立申请关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立人就必须独立承担付款义务,开立人不得利用基础交易或开立申请关系对受益人行使抗辩。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独立保函虽然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但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故不适用我国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D。

10.《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是WTO第一次就涉及国际投资的问题达成的贸易协议,甲乙丙三国均为WTO成员,下列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国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不能大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B.乙国要求企业可使用的外汇必须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C.丙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当地原材料进行生产,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

D.该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第3条国民待遇或第11条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不一致的投资措施。针对本题选项,甲国要求外国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或金额不能大于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金额,即贸易平衡要求。该项要求进口数量以出口数量为限,直接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又因进口数量受限,该种产品在进口国占据市场的机会小于进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因此间接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因此,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A项正确,当选。乙国要求企业可使用的外汇必须限制在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即外汇平衡要求。该项要求间接限制该企业的进口数量,违反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B项正确,当选。丙国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当地原材料进行生产,即当地成分要求。该项要求使得本国产品优先于进口产品,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构成该协议禁止采用的投资措施。C项正确,当选。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1条的规定,协议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将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投资措施排除在外。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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