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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国际私法真题及答案解析(考生回忆版)

来源:卷二真题 2020-10-19 09:58:00 字号

1.墨西哥公民汉斯有民事纠纷在某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国法律应适用墨西哥法,依墨西哥法应适用中国法。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墨西哥实体法

B.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C.适用中国实体法

D.适用中国法和墨西哥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法这一规定明确表明我国拒绝采用反致制度。也就是说,依据中国法律适用法选择了某外国法,仅指的是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其冲突法,即不会再次发生法律选择的过程。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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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常居住地在南京的德国人汉斯的爱犬被经常居住地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李佳佳打死,汉斯为了报复怒将李佳佳个人隐私在网上公开。后汉斯在南京起诉李佳佳,李佳佳提出反诉。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汉斯和李佳佳的诉求均可协议选择要适用的法律

B.汉斯和李佳佳的诉求均适用中国法

C.汉斯的诉求适用德国法

D.李佳佳的诉求适用新加坡法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案涉及两个诉求,一是汉斯诉李佳佳打死其爱犬,属于一般侵权;一是李佳佳反诉汉斯在网上公开其隐私,属于网络侵权。 对于汉斯的诉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可见,应该首先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而非直接适用德国法或中国法。B、C两项错误,不当选。对于李佳佳的诉求,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可见,应适用李佳佳的经常居住地,即新加坡法律。而且,这里不允许双方协议选择法律。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3.法国公民马克受雇于主营业地在中国深圳的泰来公司,公司将其派遣到在尼日利亚的分公司工作,后其因工作失误被解雇而不服,诉至深圳某人民法院。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中国适用中国法、法国法和尼日利亚法律中有利于马克的法律

B.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是泰来公司主营业地

C.适用法国法,因为马克是法国人

D.适用尼日利亚法律,因为尼日利亚是工作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案关键是要区分一般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本题而言,马克是受雇于泰来公司,公司将其派至尼日利亚分公司工作,涉及的合同是马克与泰来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涉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协议。所以,这里的合同指的是一般的劳动合同,而非劳务派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D项正确,当选。对于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中国法),是在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下才得以适用的,而本题中不存在这一情况。B项错误,不当选。 A、C两项的结论没有法律依据。A、C两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D。

4.中国人李某在韩国旅游期间生病晕倒,在韩国出差的日本人小野太郎将王某送入医院并垫付了医药费,李某未向小野太郎返还医药费,伤好出院回国。小野太郎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医药费。已知李某和小野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哪国法?

A.中国法

B.日本法

C.韩国法

D.最密切联系地法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针对本题,小野太郎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因此,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首先是允许双方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居住地,没有共同居住地的,适用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结合本题,已知李某和小野太郎都定居上海,且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所以法院解决本案争端应适用共同居住地即中国的法律。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5.挪威甲公司研发了一个计算机软件,中国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该软件,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适用法律时的哪项做法是正确的?

A.适用挪威法,因为甲公司不同意适用中国法

B.适用中国法,因为法院地在中国

C.适用挪威法,因为软件开发地在挪威

D.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被请求保护地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可见,知识产权的侵权,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但只能选择法院地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需要强调的是,被请求保护地是指知识产权的获权地,而非法院地。针对本题,挪威甲公司向中国某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但明确表示不同意适用中国法。由此得出,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选择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法律的情形下,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知识产权的获权地(中国)的法律。D项正确,当选。A、C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6.希腊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授权其在亚洲地区独占使用其某项发明专利,许可期限10年,标的额3.6亿元人民币,协议选择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协议履行期间,因为甲公司又给与荷兰丙公司以同样的专利许可,乙公司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甲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国际商事法庭判决不服的,可在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B.有丰富经验的希腊法学家西蒙可以被国际商事法庭遴选为法官参与本案审理

C.如果双方无异议,希腊文字的证据材料无须提交中文译本

D.在希腊获得的证据只要经公证和认证,即可采用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和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国际商事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常设审判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A项正确,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因此,B项中涉及的希腊法学家西蒙不能担任法官。B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可见,当事人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提交的是证据材料;二是英文,三是经双方同意。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上述第九条规定,在希腊取得的证据,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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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越南人阮萌萌在中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因为其要回国生活,于是把该房产卖给了中国人熊毛毛,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熊毛毛并未支付价款。阮萌萌在越南法院起诉熊毛毛,要求其支付价款。现熊毛毛在中国某法院起诉阮萌萌,要求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知中越两国并未签订相应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某法院若受理熊毛毛起诉,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B.对于熊毛毛起诉,中国某法院可予受理

C.中国某法院应该受理该案,其对该案有专属管辖权

D.若越南法院作出判决且已先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亦可受理该起诉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A、D两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民诉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就本题而言,涉及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这里的不动产纠纷,而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这里没有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8.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1亿美元标的额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管辖,以下表述正确的是哪项?

A.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后,可直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调解

B.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败诉方不能上诉

C.若双方达成合意,国际商事法庭可以用英文进行案件的审理

D.因为违反级别管辖,合同中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的约定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7日内,经当事人同意的,才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见,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是一审终局,败诉方不能上诉。B项正确,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也就是说,国际商事法庭不可以用英文进行案件的审理。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但是,此条规定只针对英文的证据材料而言,且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C项错误,不当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且标的额为人民币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法庭有管辖权。本题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为1亿美元,显然已超过3亿元人民币,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的约定有效,不违反级别管辖。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9.Y国人朴某与中国人杨某在Y国诉讼离婚,杨某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Y国法院的判决。中国和Y国之间没有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协议,也没有相应的互惠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两国既无双边协议也无互惠关系,拒绝承认Y国的离婚判决

B.若Y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法院应拒绝承认

C.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朴某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法院应当受理

D.若法院已经受理了杨某的申请,杨某不得撤回其申请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方当事人为中国公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不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基础。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第三项规定,若Y国离婚判决是在朴某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我国法院应拒绝承认。B项正确,当选。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C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10.波兰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适用波兰法。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根据《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公司应查明并提供波兰法

B.若甲乙公司对查明的法律表示异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定

C.双方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变更适用德国法

D.若波兰甲公司认为本案由波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中国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因此,甲乙公司应查明并提供波兰法。A项正确,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B项正确,当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C项正确,当选。《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首次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如何运用非方便法院原则拒绝行使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①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③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④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⑤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⑥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须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六个法定条件,必须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可以放弃管辖。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11.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适用日本法),授权乙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的手机上安装甲公司开发的某款APP,后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并侵犯其在越南获得的知识产权为由,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该违约和侵权纠纷均应适用中国法

B.该违约纠纷应适用日本法

C.该侵权纠纷,双方可在开庭前约定适用中国法

D.该侵权纠纷应适用越南法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法律适用和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两个内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本题指出,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适用日本法),可见,关于违约纠纷应适用选择的日本法。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针对本题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地即中国法。关于协议选择的时间,根据《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该侵权纠纷,双方可在开庭前约定适用中国法。C项正确,当选。针对本题,越南是被请求保护地,越南法的适用,要以双方未选择法律为前提,即只有双方没有选择法律,才适用越南法。因此,D选项中“应适用越南法”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C。

12.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合资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D公司,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国法院管辖。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任何回应,甲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C区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甲国A公司的申请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C.中国法院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甲国判决

D.因为甲国法院缺席审判,中国法院应对甲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关于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甲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因中外合资设立的D公司住所地在中国C区,故中国C区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A选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诉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B项正确,当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或裁定若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如无此关系则告知可重新起诉。②外国法院有管辖权。对此,如果案件应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即认为该外国法院没有管辖权。③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④审判程序公正。即若为缺席判决或裁定,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或裁定已对此说明的除外。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可见,对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关于由甲国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因此,中国法院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甲国判决。C选项正确,当选。根据上述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④,对于缺席判决,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已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说明审判程序是公正的,也是可以得到承认与执行的。也就是说,仅有缺席判决,尚不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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