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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收征收管理法(二)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10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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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收征收管理法(二)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四)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五)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六)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七)税款优先的原则: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对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委托代征税款 

6、邮寄纳税 

7、其他方式 

三、税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1、扣缴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除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 

2、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1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不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责任。 

3、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主要包括: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形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其他(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1)应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五)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集中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

2、限期缴税时限: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扩大了阻止出境对象的范围。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离境清税制度适用于依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且欠缴税款的所有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六)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税款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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