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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总结:国际税收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9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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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国际税收

一、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自领取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税务登记;注销前,先缴清清算所得的税款;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缴税。

2、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税务登记;其境内代理人/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的章节已经有所提及)

1、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3、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5、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三、中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付汇的税收管理——对外付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除无须进行税务备案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也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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