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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40-49

来源:卷一真题 2020-10-11 00:00:00 字号

41.甲醉酒驾车将乙撞成轻伤,自己驾车冲上路边隔离带,导致半身偏瘫。县公安局对甲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甲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件由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决定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判处甲危险驾驶罪,拘役六个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本案的审理期限可延长至法院受理案件后15日

B.由于甲偏瘫,行动不便,法官决定到被告人家中开庭

C.由于甲偏瘫,在审查起诉阶段无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D.乙对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拒绝调解,法院不得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甲被判处拘役6个月,未超过有期徒刑一年,审理期限不得延长至15日,应在案件受理10日起审结。A项说法错误,当选。庭审地点在我国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法院设置的专门审判场所,即法庭进行。必要时也可到其他地点进行,如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在刑罚执行场所如监区内进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地区偏远或当事人不便的情形,可在法庭之外地点开庭。因被告人身体原因到被告人家中开庭已有司法实例,系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所审理的案件。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甲半身偏袒,但不影响其精神状态与认知能力,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C项说法错误,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因此,若甲乙二人未就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的,不得适用速裁程序。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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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陈某涉嫌抢夺罪被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决定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构成抢劫罪的,不得以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B.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复杂,可以在庭后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定期宣判

C.县法院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D.陈某提出上诉的,检察院可以同时提出抗诉。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普通程序)或者第三节(简易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据此,人民法院对审理认定罪名与起诉罪名不一致的,不属于速裁程序的禁止适用情形与转换程序的情形。A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据此,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当庭宣判,而不能庭后定期宣判。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与检察机关二审抗诉权,该权利、权力的行使不受案件审理程序的限制。C、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43.甲驾车在路口等红灯时被乙驾车追尾,二人发生争执,乙用车上携带的棒球棒击打甲,甲回车掏出匕首刺中乙的腹部,至乙重伤。市公安局对甲立案侦查,市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甲无期徒刑。甲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二审过程中, 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有证据能够证明甲属于防卫过当的,可以提出补充抗诉

B.市检察院若认为市中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时,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

D.若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系疑难案件的,可以派员出席市检察院抗诉的二审审理程序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据此,人民检察院想提起抗诉的,应当在10日内提出;超过上抗诉期未提起的,不得再行提起。本案二审程序并非由检察院提起,检察院也不能补充抗诉。A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市检察院认为市中院一审判决有错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即省高院提出抗诉。B项说法错误,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省高院二审开庭时,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而非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都应派员出庭。C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检规则》第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检察一体化的基本原则。职务收取与职务转移是检察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即,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可以处理其所辖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事务。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派员出席在省高院审理的二审案件。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44.马某因贩卖毒品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但始终辩称在其车中查获的毒品系栽赃陷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毒品来源不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宣告马某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在二审开庭前取得毒品来源的关键证据,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本案出现新证据,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B.检察院取得的新证据应当由法院通知辩方查阅、摘抄、复制

C.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贯彻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D.一审法院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马某,检察机关可以另行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查清后改判,也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A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B项正确,当选。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由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有如下要求,一是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即具有证据资格;二是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必须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对于未达到证明标准案件作出无罪判决,是证据裁判的体现。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一审法院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马某,且此时案件在审判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无权采取强制措施。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C。

45.赵某因琐事故意伤害李某,李某向县法院对赵某提起自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李某3万元。赵某不服,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县法院立案后,发现李某缺乏罪证,应当说服李某撤回起诉。

B.一审程序中,李某要求撤回自诉的,县法院应当准许

C.二审程序在,赵某对刑事部分提出反诉的,法院可以调解

D.赵某对刑事部分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不生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自诉人缺乏罪证且无法补充的,法院应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只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A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因此,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要求自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自诉的自愿性,认为不自愿撤诉的,不予准许;而非一律应当准许。B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期间,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C项说法错误,当选。《高法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一审判决宣告后10日内,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对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分别上诉,刑事判决与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分别生效。二审程序虽采取全面审理模式,但只能分别处理。D项说法错误,当选。故本题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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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李某涉嫌诈骗罪,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县法院判处无罪。李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案件生效一年后,检察院发现了李某实施诈骗的新证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县检察院根据新证据向法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法院撤销原判或改判

C.县检察院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D.县检察院可以向县法院抗诉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据此,李某被宣告无罪,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根据新证据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项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属于人民检察院实行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对于生效裁判的监督,只能通过抗诉进行解决,提起检察建议无法律依据。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再审抗诉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县检察院只能请求上一级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行抗诉。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47.甲因聚众斗殴被法院判处寻隙滋事罪,有期徒刑六年。在监狱执行四年后,被建议假释。法院书面审理此案。下列关于假释程序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B.法院应当提讯吴某

C.吴某有权聘请律师向法院提供书面意见

D.若法院裁定假释,同级检察院在收到假释裁定书副本20日内未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方可生效。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据此,审理假释案件不得由法官独任审理。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因此,法院审理吴某假释案件,应当提讯吴某。B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据此,委托辩护人的主体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而进入执行程序后,此时被追诉人刑事责任已确定,身份成为罪犯,不可聘请辩护人。C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据此,若人民检察院在20日内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只有20日内人民检察院未提出纠正意见的,假释裁定方可生效。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48.未成年人小蔡在其父蔡某教唆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小蔡被取保候审,蔡某被批捕。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检察院在对小蔡和蔡某审查批捕时,必须进行讯问

B.如对小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可以要求其在监督考察期内不进入娱乐场所

C.对小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征得蔡某同意

D.如本案分案起诉后,应由不同的审判组织审理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六)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七)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据此,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小蔡,必须讯问;而对蔡某,不存在必须讯问的情形,可不讯问,书面听取意见。A项错误,不当选。《高检规则》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二)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三)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五)接受相关教育;(六)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据此,检察院对小蔡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可要求小蔡在监督考察期内不进入娱乐场所。B项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据此,在对小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听取蔡某意见;蔡某对拟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可以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不宜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的,可以分别由少年法庭、刑事审判庭审理。”据此,蔡某与小蔡被检察院分案起诉至人民检察院时,人民法院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D。

49.甲涉嫌受贿与滥用职权被市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甲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甲趁机逃匿境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市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可以对甲的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缺席审判。

B.市检察院必须等甲被抓获归案后才能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C.若甲在外逃期间死亡的,可以对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D.甲逃亡境外,经通缉超过半年没有到案的,市检察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甲的受贿罪可以通过缺席审判审理,但滥用职权罪不符合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A、B两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据此,甲在外逃期间死亡的,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C项正确,当选。甲逃亡境外,需经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方可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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