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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11-20

来源:卷一真题 2020-10-10 15:16:00 字号

11.甲在网络散布乙的不实消息,对乙进行诽谤,乙与之理论不成,反被其打成轻伤。乙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因未获立案,乙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1年,附带民事赔偿3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初查只能针对故意伤害的事实进行调查

B.只有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后,乙才能向法院起诉。

C.法院受理案件后,有权调取公安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

D.判决生效后,甲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刑事部分不发生效力。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受理审查,在受理审查中,可以进行初查措施;之后再根据案件管辖的不同对作出处理。A项错误,不当选。在本案中,共涉及两个犯罪,一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该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属于《高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该案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犯罪,乙有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并非是必须经不立案决定后方可自诉的案件。B项错误,不当选。《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依法调取公安机关已经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C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审判决宣告后10日内,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对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分别上诉,刑事判决与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分别生效。二审程序虽采取全面审理模式,但只能分别处理。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12.某化工厂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涉嫌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对社会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应当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D.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可由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必须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现行规范并未明确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要求,“履行的形式应当以在有相应影响的公开媒体上进行书面道歉为主。”B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若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系因实现全部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C项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D。

13.下列关于值班律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值班律师对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和控告

B.值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C.如果被害人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D.值班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新发展,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一致。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解答法律咨询。(二)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三)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四)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五)承办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据此,A、B两项正确,当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据此,值班律师服务的是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适用于被害人。C项错误,不当选。值班律师制度有别于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首先,在援助对象上,值班律师的援助对象是不特定的;其次,在援助内容上,值班律师制度的援助内容往往局限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简单的法律帮助。但这并不影响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制度,其核心特点是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值班律师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驻派,旨在免费为未委托辩护人也不属于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属于广义的法律援助制度。但提供法律帮助不等于提供辩护,值班律师不享有出庭辩论、调查取证的权利,其阅卷权内容也与辩护律师不同。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14.甲乙两人聚众斗殴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于县看守所。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乙二人未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未为其指派辩护律师。县看守所告知甲乙二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以下关于值班律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审查起诉阶段,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提出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 检察院应当准许。

B.审查起诉阶段,甲在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甲聘请了辩护人,之前甲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自动失效。

C.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以就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值班律师意见。

D.同一名值班律师可以为甲、乙两名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律师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便利。”据此,甲认罪认罚需要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值班律师要求阅卷的, 检察院应当准许。A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值班律师或辩护人所起作用相同,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过程的合法性,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因此,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的具结书不应聘请辩护人后自然无效。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若甲、乙二人都未委托辩护人时,都可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对同一个值班律师能否为同案犯或虽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并未明确规定。《高法解释》第三十八条也仅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从理论上将,值班律师区别于辩护人的一大特征,在于其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固定的委托关系,值班律师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从制度内容上将,值班律师的职能在于提供法律咨询,确保犯罪嫌疑人对法律规定的知悉,以实现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明知;而不需对案件深入了解,专门维护甲、乙的合法利益。因此,值班律师履职不会涉及同案犯之间利益冲突。故一名值班律师可以为甲、乙两个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15.刑事诉讼职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下列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表述,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排除侦查机关的非法证据,体现了其控诉职能

B.证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体现了其辩护职能

C.被害人在公诉和自诉案件中均承担控诉职能

D.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证据属于行使控诉职能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刑事诉讼主体承担何种职能由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与参与诉讼的目的所决定的。控诉职能是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职能。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未体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是体现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A项错误,不当选。提出对被追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是辩护职能的体现,但并非所有的诉讼主体都承担诉讼职能。只有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承担控诉、辩诉、裁判三种基本职能,推动诉讼程序进行,属于主要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进行诉讼活动,属于一般诉讼主体。证人的义务是客观陈述事实,不承担诉讼职能。B项错误,不当选。被害人在自诉案件中作为自诉人,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履行控诉职能。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辅助检察院承担承担公诉职能。C项正确,当选。人民检察院虽在公诉案件中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带有追诉立场;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基本立场,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检察院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属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但并未改变指控被告人有罪,要求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仍然承担控诉职能。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16.效率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之一,下列表述体现效率的有

A.对于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B.对于交通肇事的行为,不经逮捕而直接起诉

C.对于涉黑案件,为保证人安全,法庭在庭前核实证人身份,在庭审中说明这一情况

D.第一审判决前,法庭发现案件量刑部分争议太大,在宣判之前重新开庭就量刑部分组织辩论。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对于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一方面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与“少捕慎诉”的基本理念;同时也体现了通过检察机关在审前通过不起诉决定对案件进行分流,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A项正确,当选。 对于交通肇事罪等可能判处刑罚较轻的案件,不经逮捕,通过“刑拘直诉”的方式,使得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在14天内完成,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B项正确,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审判期间,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出保护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审查;认为确有保护必要的,应当及时决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决定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前核实其身份,对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在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可以使用化名等代替其个人信息。”证人保护制度之目的是消除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恐惧,出庭作证,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同时也在庭审过程中予以辩护一方当庭质证的机会,体现了对公正价值的追求,并未体现对效率价值的追求。C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现新事实,决定恢复法庭调查的,体现了对于案件事实认定的高标准,是司法公正价值的体现。并未体现对效率的追求;相反,程序的反复是降低了诉讼效率的体现。效率应以公正为基础,为追求公正牺牲一定效率是可取的。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

17.检察院侦查一起司法工作人员孙某非法搜查罪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贪污罪和暴力取证罪,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贪污罪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调查

B.暴力取证罪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C.经监察委和检委会协商,认为由检察院侦查更为合适的,可全案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D.本案一般应当由监察委员会为主调查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因此,贪污罪应当由监察委立案调查。A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暴力取证罪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且该案件是在检察院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故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B项正确,当选。《高检规则》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发生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管辖竞合的,需先进行沟通,沟通过后可分别管辖,也可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但不得全案移送检察机关管辖。C项错误,不当选。《监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本案由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D。

18.甲居住在A市,在家中通过网络散布B市某地铁站将发生恐怖袭击的不实信息,引起B市市民的巨大恐慌。B市公安机关对甲立案侦查,甲聘请了辩护律师乙。案件随后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本案可由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可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D.若本案由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市公安机关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助取证,A市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取证。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A市既属于被告人居住地,又属于犯罪嫌疑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A市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B市属于被犯罪侵害人的网络接入地。B市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A、B两项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跨地域调查取证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和相关法律文书及凭证电传或者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经审查确认,在传来的法律文书上加盖本地公安机关印章后,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公安部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B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请求A市公安机关协查取证;B市公安机关提出请求的,A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C、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19.沈某为A省B市C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后调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沈某因故意伤害邻居杨某被C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由C区人民检察院向C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沈某应当在C区法院受审

B.杨某可以申请C区法院所有法官回避

C.C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层报A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B市中院应指定C区法院以外的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沈某原为C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升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C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其原同事,可以认定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因此C区法官的所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都面临回避的可能,沈某不应在C区法院受审。A项错误,不当选。根据《高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杨某是申请回避的适格主体正确。但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只适用于法官个人,不得申请所有法官回避。B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沈某原为C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后升任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C区人民法院和B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都不宜行使管辖权,应层报A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由A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B市以外其他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20.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值班律师职责的表述,正确的是?

A.值班律师属于刑事诉讼主体

B.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出庭辩护

C.值班律师未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程序选择建议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及案件是否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审理。

D.值班律师有权提出量刑意见。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主体是指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值班律师不属于法定诉讼参与人的法定身份。A项错误,不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可以依申请或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B项错误,不当选。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值班律师的职责。值班律师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下列法律帮助:(一)提供法律咨询,包括告知涉嫌或指控的罪名、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等;(二)提出程序适用的建议;(三)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四)对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五)就案件处理,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六)引导、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CD两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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