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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0.25)

来源:233网校 2022-10-25 09:29:3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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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做担保。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

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

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该法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依据第39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该法第402条规定: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A选项错误。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B选项错误。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后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D选项正确。

2、甲将一块手表交给乙修理,后乙急需用钱,对丙谎称手表是自己的,将手表交付给丙质押以获得对方的借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甲可以请求乙赔偿损失

B、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

C、如乙不能按时还款,丙可以拍卖或变卖手表以获得优先清偿

D、如丙拍卖或变卖手表将导致甲丧失手表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质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本案中丙可以取得质押权,那么甲就不能对丙主张返还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人。但由于乙的无权处分导致甲无法取回手表,因此,甲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话,质押权人丙可以拍卖和变卖手表,故C选项正确。一旦丙拍卖手表,甲将丧失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3、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甲被乙家的狗咬伤,甲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B、丙为了通行方便,与戊达成从其后花园经过的协议,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抗辩权

D、齐某与田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之后,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以及内容相互排斥的两个他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同一标的上可以同时存在数个债权,这是物权与债权的主要区别。A选项是侵权之债,是债权的一种,不具有排他性,故A选项不正确。根据《民法典》第372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B选项丙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通行的权利,是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故B选项正确。民法上的抗辩权很多,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和时效消灭抗辩权。C选项李某与徐某签订买卖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顺序,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现李某要求交货,徐某以李某没有支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徐某行使的权利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故C选项正确。诉讼时效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而主张的,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期间已过而权利人未行使形成权的,则该权利消灭。D选项齐某与田某约定的一个月期间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由于解除权为形成权,因此,对田某行使解除权进行限制的一个月期间为除此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齐某未经田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田某可行使的解除权受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故D选项正确。

4、汪某于2017年1月12日去世,留下一对玉扳指,其女儿小汪作为汪某唯一亲人在13日清理其遗物时才发现这一对玉扳指。小汪于14日将玉扳指卖给侯某,但暂时借用三天,侯某表示同意。15日,小汪又以合理价格将玉扳指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并交付给陈某。16日,小汪又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但谎称玉扳指暂借于陈某,愿将对陈某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某,作为交付,转移所有权,丁某欣然允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小汪自13日方取得玉扳指的所有权

B、14日玉扳指的所有权归侯某

C、16日玉扳指的所有权归丁某

D、丁某可以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被继承人去世,法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所有权,故小汪应该是12日取得玉扳指的所有权,而不是13日清理遗物的时候,故A选项错误。小汪将玉扳指卖给侯某,但暂借用三天,属于占有改定,即小汪由所有权人变为借用人,侯某成为所有权人,故B选项正确。小汪将玉扳指卖给不知情的陈某,小汪属于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处分,因此,陈某可以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而小汪又卖给丁某,但是由于陈某是因为善意取得而成为所有权人而不是借用人,因此,即使丁某是善意的,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无法取得所有权,故C选项错误,而丁某只能对小汪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对陈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错误。

5、于慧承包了一片樱桃园,在樱桃收获季节外出谈生意不幸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好友向真因联系不上于慧家人,便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和照看樱桃园,并将樱桃卖出,获益10万元。其中,为于慧交医药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向真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关于向真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1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于慧家人给付6万元

C、应向于慧家人给付7万元

D、应向于慧家人给付6.5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21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据此可知,无因管理共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①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②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③客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本题中,向真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于慧的利益受损,主动为于慧办理住院事宜并对其樱桃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故A选项错误。向真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于慧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必要费用包括:向真为于慧交医疗费花费3万元、摘卖樱桃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3.5万元,不包括向真要求的劳务费。因此,向真应从获益的10万元中扣除3.5万元的必要费用。向于慧家人给付6.5万元。故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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