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9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8 09:13:45 字号

攻克考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题!从备考到考试都离不开做题,考前刻意训练自己的做题思路和做题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考场上才能得心应手。一起来完成今日的刷题打卡吧:

插入模块

1、2005年1月,耿男与马女登记结婚,双方未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2007年4月,双方育有一子耿直。后耿男经常殴打耿直,给耿直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耿男也经常殴打马女,致使马女离家出走。正在公安机关在调查耿直被殴打一事时。耿男也离家出走。因父母均出走,居委会将耿直送至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如婚后马女为抚育孩子付出较多义务,则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

B、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C、若马女被宣告死亡,则其与耿男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再恢复

D、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无权申请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知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经济补偿请求权。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本案中,耿男经常殴打马女,已构成家庭暴力,故马女在离婚时有权向耿男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据此可知,一旦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即自行恢复,除非配偶再婚或向婚姻登记机关(而非人民法院)“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因此,C项马女与耿男的婚姻关系“不可能”再恢复的表述过于绝对,是不正确的,当选。根据《民法典》第36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案中,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当然有权申请撤销耿男、马女的监护资格。因此,D项不正确,当选。

2、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

A、周强(12岁)向法院提供的关于其受到伤害的证言

B、吴雷出具的证明其妻子郑媛借出5000元现金给王丹的证言

C、原件已经遗失的木材购销合同复印件

D、冯军由于怕被告报复而不出庭,向法院提交的书面证言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A项属于当事人陈述,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项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C项属于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项属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住所在甲区的王某将位于乙区的住房租赁给住所在丙区的李某,双方约定,如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应向丁区法院起诉。后因李某拖欠房租,王某向丙区法院起诉。李某就拖欠房租向丙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丙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基于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由丁区法院管辖

B、李某提交答辩状,丙区法院获得管辖权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丙区法院重审

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送丁区法院审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乙区法院专属管辖。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因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由丁区法院管辖无效。A选项说法错误,当选。B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此,本案属于专属管辖,不适用应诉管辖制度。李某虽提交了答辩状,丙区法院并未获得管辖权。B选项说法错误,当选。C选项和D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判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乙区法院,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后应当将案件移送乙区法院。C、D选项说法均错误,均当选。

4、某化工厂向法院起诉,请求某纺织厂支付所拖欠的货款本息共计53万元。在诉讼过程中,纺织厂反诉,要求化工厂赔偿由于所提供原料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30万元。根据本案情况,下列选项中,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有:

A、化工厂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对本诉按撤诉处理,对反诉缺席判决

B、纺织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反诉缺席判决,对本诉按撤诉处理C、化工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对本诉和反诉一并缺席判决

D、纺织厂在庭审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对本诉缺席判决,对反诉按撤诉处理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47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此可知,只有在AD两项中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5、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办公用品,为了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同时张三作为票据保证人签章。在票据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曾附加过不同的记载内容,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甲公司记载“当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货物时,付款”,则此票据无效

B、如果乙公司记载“"当丙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货物时,付款”,则此票据无效

C、如果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则丙公司向丁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无效

D、如果张三记载“当票据到期丙无法承担付款责任时,付款”,丁公司依然可以向张三主张连带付款责任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甲公司出票时附有条件,相当于缺失此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导致票据无效。A项正确。《票据法》第33条第1款:“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所以B项中背书人乙公司记载的条件没有法律效力,但不影响票据效力,也不影响背书效力,B项错误。《票据法》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后手的背书行为是生效的,只是产生“谁写保护谁”的法律效力,即记载“不得转让”的背书人,不对间接后手负责,也即不被间接后手追索。所以C项错误。《票据法》第48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张三记载条件,没有法律意义,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也不影响保证行为本身的效力,保证人需承担对后手权利人的连带付款责任,D项正确。
2023年法考至尊班火热招生中

2023法考至尊班新考季正式启航:班主任全程陪伴小班督学辅导、八科应试实力派讲师录播+直播双重锁分、4轮复习体系主客一体顺利突破合格线!

点击购买,取证不等待

第一轮复习:【全科基础巩固理解专业概念,训练法律逻辑,形成法律思维
第二轮复习:【刷题强化记忆以题带点,强化巩固考点,归纳总结每个考点出题方式,掌握答题技巧
第三轮复习:【高频考点带背集中攻克高频得分考点,考前15页纸+音频磨耳朵,达到背诵的熟练度
第四轮复习:【主观题专项冲刺考前1个月冲刺接力,集中突破主观题知识点,掌握主观题提分技巧,硬核通关
4轮授课体系主客一体,什么都不用多想,只需要跟着老师学,顺利突破合格线♥

备考工具:电子法条查询系统】【备考刷题APP下载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资料免费下载

加入考试交流群获取更多福利

学习资料、活动优惠享不停

点击添加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