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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14日)

来源:233网校 2022-10-14 09:27:5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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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费,但王乙以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由拒绝。于是,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Y省A县法院

B、Y省B县法院

C、Y省C县法院

D、W省D县法院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追索赡养费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案件,因为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的义务是共同的。在本题中,尽管王某只告了王乙,法院也要追加王甲、王丙作为共同被告。因此,本题案件中的被告实为王甲、王乙、王丙。《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可知三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在本题这一特殊案件中,三个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除了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外,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因此A、B、C、D四项全选。本题答案为A、B、C、D。

2、在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法院处理不正确的是()

A、张三起诉李四合同纠纷,诉讼中张三死亡,张三的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法院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B、张三起诉李四合同纠纷,法庭辩论终结后第三天,张三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C、张三起诉李四离婚,诉讼中李四同意离婚。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张三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结果以及当事人的认诺,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D、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四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李四对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李四遇车祸死亡,法院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选项中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才能诉讼终结,而选项中张三死亡,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并不意味着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不能诉讼终结。正是因为唯一继承人张小三“下落不明”,才需要等待张小三表明是否继续诉讼,故属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情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A选项表述错误。B选项值得注意的是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此时仍然处于诉讼中。属于“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诉讼”的情形,故应当裁定诉讼中止,不能根据庭审结果作出判决。故B选项错误。C选项同样的道理,法庭辩论结束后第三天,此时仍然处于诉讼中。本案属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故C选项错误。D选项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均属于离婚诉讼;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属于诉讼中。故本案属于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应当裁定诉讼终结。故D选项表述错误。

3、张三、李四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张三起诉李四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张三、李四达成和解协议,张三申请撤回起诉,关于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二审法院认为和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一致,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撤诉,继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

C、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

D、张三撤回起诉后再次就本案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336条的规定,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准许。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时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既然原告撤回起诉,法院不再对案件行使审判权,二审法院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既然一审判决会被撤销,那自然就不用管它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解协议内容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一致了。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且当事人不能再次起诉,C、D选项正确。

4、甲、乙、丙、丁4人拟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能力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股东名册遗漏了丁,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又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丁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5、全兴面粉加工厂(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在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事务的执行规则。以下哪些规则符合法律规定?

A、甲公司可以委派代表执行合伙事务

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无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

D、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普通合伙人享有同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即使法人担任的普通合伙人也享受此权利,可以通过委派代表来实现,A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9条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事务交由部分合伙人执行,但是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实施的所有行为需要合伙企业承担责任,非执行人也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了保障自身权益,防止执行人“胡作非为”,非执行人对执行人的行为有监督权,通过监督发现执行人未尽到对合伙企业的忠诚、勤勉义务,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而是偏离了既有的轨道,非执行人有权撤销委托,B、D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知情权是合伙人的身份权利,无论是否执行事务均享有此权利,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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