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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收征收管理法(四)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11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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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税收征收管理法(四)

一、 违法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规定处理。 

4、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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