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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消费税(三)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1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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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消费税(三)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通常来说,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3)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①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②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委托方在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对于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的,组价。

三、 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精选例题】

(单选题)某汽车贸易公司2015年11月从国外进口小汽车50辆,海关核定的每辆小汽车关税完税价为28万元,已知小汽车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25%。则该公司进口小汽车应纳消费税税额是(  )万元。

A.560  

B.420  

C.350  

D.280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1)应纳关税税额=50×28×20% =280(万元);

(2)组成计税价格=(50×28 +280)÷(1-25%)=2 240(万元);

(3)应纳消费税税额=2240×25% =560(万元)。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对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不包含:酒(葡萄酒例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外购的抵扣范围没有摩托车。

五、特殊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卷烟批发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批发环节加征)

(1)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不然加征就没有意义了)

(2)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零售环节加征10%)

(1)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六、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客观题考点)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外贸对外贸)。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生产对外贸)。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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