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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诉法真题及答案(考生回忆版)21-30

来源:卷一真题 2020-10-11 00:00:00 字号

21.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说服,正确的有?

A.甲因涉嫌逃税罪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税务稽查部门在处理甲逃税一案时收集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乙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忘记令其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核对。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侦查人员让证人在询问笔录上补充签名,该证言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C.丙涉嫌抢夺罪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收集被抢财物时未制作笔录和清单,无法证明该财物来源,遂要求侦查人员对该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法官发现侦查人员提取的丁编制的计算机病毒程序有被篡改的痕迹,法官认定该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以实物证据为限,言词证据需要重新侦查人员重新收集,否则不符合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的要求。A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四)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证人在询问笔录未签字核对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不可补正。B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物证、书证,由于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而不能经过补正与合理解释;补正与合理解释仅适用于取证过程的瑕疵。C项错误,不当选。《高法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第九十四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侦查人员提取电子数据有篡改痕迹,影响证据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依据。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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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下列关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正确的有?

A.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强奸罪,辩护人发现案发时被告人身在外地,应当向法庭承担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明责任。

B.被告人申请法庭排除自己的供述,声称遭受到了刑讯逼供,并向法庭提交被打掉牙的x光片,检察院应当向法庭承担侦查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C.被告人申请法院排除自己的供述,声称在羁押期间,侦查人员将自己带出看守所进行讯问并实施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应当向法庭承担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

D.自诉人向法院起诉被告人犯侵占罪,被告人提出被侵占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被告人应当向法庭提出承担财产归自己所有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证明责任是提出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因此,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无需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指的是结果意义上的说服责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人需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如持有型犯罪或提出积极抗辩事由(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不在现场或不具有犯罪事件),但不具有结果意义的说服责任。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代表辩护人承担证明责任。在此时,辩护方仅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而不承担说服责任。换言之,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应由公诉人承担,若公诉人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而辩护人即便无法证明被告人犯罪时是否不在现场,案件真伪不明,不利后果也不由被告人承担。A项错误,不当选。存在争议的程序事实属于证明对象,被告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由检察机关证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而被告人与辩护人无需承担。B项正确,当选。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线索与材料,但不意味着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相反,应由检察机关承担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提出了财产属于自己所有的积极主张,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但无需履行说服责任,若案件真伪不明,应由自诉人承担败诉后果。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23.下列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有?

A.公诉人

B.自诉人

C.自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的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A、B两项正确,当选。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其地位类似于自诉人,具有独立诉讼主张,应当对诉讼主张承担证明责任。C项正确,当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奉行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即“谁主张,谁举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承担证明责任。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BCD。

24.下列关于强制措施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体现了强制措施的法定性原则。

B.对在住处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了可能妨碍侦查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体现了比例原则

C.侦查阶段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降低,决定释放犯罪嫌疑人,体现了变更性原则。

D.检察院为了更方便,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批准逮捕,违反了必要性原则。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强制措施法定性指的是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适用,防止滥用而侵犯人权,公安司法人员在适用时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逮捕要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对于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不与逮捕,体现了逮捕适用条件的法定刑。A项正确,当选。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本案中,改变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并未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不能体现强制措施的比例性原则。B项错误,不当选。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社会危险性降低而解除其强制措施体现了强制措施的变更性。C项正确,当选。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而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并不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或防止被告人逃避诉讼,而是基于侦查之便利,将强制措施作为侦查取证之手段,违反了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原则。此外,为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也违背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当性原则,即,比例原则。基于讯问之目的,可采取拘传措施,不必逮捕。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ACD。

25.张三系恐怖组织成员,意图在A区某商场放火,张三联络家住A区的李四协助实施,李四在为张三购买汽油等放火工具时被A区公安局抓获。A区公安局经侦查发现,李四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不需要拘留或逮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四构成放火罪(未遂)

B.李四只能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C.A区公安机关若认为在李四家中监视居住,可能会导致张三逃跑,有碍侦查,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对李四监视居住。

D.由于李四在A区有固定住处,对李四不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张三意图放火,李四为张三的放火行为购买汽油等放火工具,但在购买阶段即被抓获属于犯罪预备,尚未着手,不属于放火罪的未遂。A项错误,不当选。 同时,张三实施放火罪的目的是制造恐怖活动,李四帮助其购买汽油属于为恐怖活动准备犯罪工具,符合“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 的情形,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因此,李四的行为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认为其仅构成实施恐怖活动罪错误。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李四涉及恐怖活动犯罪,在家中执行有碍侦查的,可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居所执行。C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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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严某以零食夹藏毒品的方式将100克甲基苯丙胺自A区邮寄至李某在B区的住所,由李某卖给吸食人宋某。交易中宋某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关于本案的侦查,正确的是?

A.B区公安机关赴A区抓捕严某时应当通知A区公安机关协助抓捕严某。

B.B区公安机关在没有取得拘留证的情况下,对李某先行拘留,2日后书面通知其家属。

C.B区公安机关对李某的住处进行查封。

D.即使李某有固定住处,B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对李某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A项正确,当选。在李某、宋某交易过程中,被抓获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现行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拘留原则应持有拘留证,向嫌疑人出示。《公安部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紧急情况下,……,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因此,也可以在没有取得拘留证的情况下先行拘留李某。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因此,通知家属应在24小时内通知,而不得延迟至两日。B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据此,对于李某的住处可以查封。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有固定住处情形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而不包括毒品犯罪。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27.甲酒后驾车被县交警拦截盘查,经检测,甲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毫克,属于醉酒驾车。面对交警的盘问,甲承认喝了白酒。三日后,交警将甲移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危险驾驶罪立案。甲拒不认罪,侦查人员对甲进行了殴打,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后经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甲的妻子认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物质赔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的妻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县法院对甲妻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

C.公诉人提出甲的对交警认罪的讯问笔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D.若县检察院认为侦查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有权立案侦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主体一般为被害人甲,甲的妻子作为甲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被害人甲死亡。A项错误,不当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高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B项正确,当选。交警盘查拦截甲酒后驾车,属于行政执法。甲面对交警的讯问笔录属于行政执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适用,仅限于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需要重新收集。因此交警讯问笔录在刑事诉讼中不具备证据能力,不得作为定案依据。C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且检察院是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落实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的,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高检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因此,县检察院不可直接立案侦查。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28.下列关于技术侦查的表述,正确的是?

A.检察院可以对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实施技术侦查

B.为了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C.公安机关只能对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实施技术侦查。

D.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保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据此,检察机关决定技术侦查的,应该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得自行实施。A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因此,技术侦查措施除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外,还适用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根据《公安部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还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C项错误,不当选。《公安部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据此,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销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侦查人员应当保密。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29. 张三系出租车司机,吸毒,为了满足需要便以贩养吸,经常贩卖少量毒品。某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李四伪装成购买毒品的人与张三接触,表示希望购买毒品。经过约定,张三三开着出租车在指定地点与李四见面交易。交易时,张三被公安机关抓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四隐匿身份与张三交易,属于诱人犯罪的不合法技术侦查措施

B.县公安机关可以在张三、李四交易时,实施控制下交付

C.公安机关若在张三、李四交易时实施控制下交付,需要经过县公安局局长决定。

D.县公安机关在交易现场先行拘留张三时,若认为其出租车内还藏有毒品,没有搜查证可以对其出租车进行搜查。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机会提供型属于合法技术侦查措施,犯意诱发型不被允许。本案中,张三已经有以贩养吸、少量贩卖毒品的行为,侦查人员与之接触购买毒品是为其提供犯罪机会,而非引诱其犯罪,属于机会提供型的合法技术侦查措施。A错误,不当选。《公安部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对于给付毒品犯罪可以在交易时控制下交付,且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B、C两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据此,在先行拘留张三时,认为有搜查必要的,可以附带搜查。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CD。

30.甲因涉嫌贪污被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监察机关拟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对甲留置需要经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决定

B.县检察院应当对甲先行拘留

C.县检察院经审查若认为有证据证明甲实施了贪污行为,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权径行决定逮捕。

D.若检察院决定径行逮捕徐某的,检察院有权执行。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据此,县监察委员会对甲立案调查时,需要留置甲的,经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市监察委员会批准。A项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据此,已被留置的甲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甲。B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据此,检察院有权径行决定逮捕甲。C项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可检察院执行。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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