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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题(5月26日)

来源:卷一模拟题 2020-05-26 10:47:00 字号
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打击错误,对象错误,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共犯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本题考查事实认识错误。 A、B选项,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打击错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所欲损伤的对象与实际损伤的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本案中,“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构成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 在打击错误时,法定符合说则认为只要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犯罪既遂。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意欲打击的对象和最终被打击的对象完全一致时才成立该罪的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甲想要打中丙,但是误击中了乙,甲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B选项错误,不当选。 C选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本案中,“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此时对乙构成偶然防卫,对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可知乙是被害人,不可能自己对自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既遂,D选项正确,当选。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中止的自动性,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选项,犯罪中止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主动放弃行为计划,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出现。甲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未死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继续杀人,采取了积极救治的措施,甲属于犯罪中止(非因果性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B选项,乙收起刀子并不是放弃犯罪,而是相信了被害人的言语,以为对方服软,准备用更省力的方式获取财物。结果被害人趁机逃跑的,乙成立抢劫罪未遂。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丙实施盗窃行为,主观上计划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客观只盗窃了达不到起刑点的财物,成立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未遂。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在资助行为完成时即既遂,并不需要被资助者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题目中丁的行为已经成立该罪既遂。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甲知道乙计划前往丙家抢劫,为帮助乙取得财物,便暗中先赶到丙家,将丙打昏后离去(丙受轻伤)。乙来到丙家时,发现丙已昏迷,以为是丙疾病发作晕倒,遂从丙家取走价值5万元的财物。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甲对乙的行为负责,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对乙以盗窃罪论处

B.若承认片面共同正犯,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对甲、乙二人均应以抢劫罪论处

C.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甲既构成故意伤害罪,又构成盗窃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D.若否定片面共同正犯,乙无须对甲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对乙应以盗窃罪论处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共同正犯的类型,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本题考查片面共同正犯。 AB项:若承认片面的共犯,则本题属于片面的共犯情形,甲的行为就属于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 C项:若否定片面的共犯,则甲无需对乙的行为负责,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甲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的帮助行为,构成盗窃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故C项正确。 D项:无论是否承认片面正犯,由于乙对甲的行为不知情,故对乙均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则,乙均不对甲的行为负责,仅对自己的行为负盗窃罪的责任。故D选项正确。 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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