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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0年法考刑法背诵考点:第09期——因果关系

作者:233网校 2020-04-22 19:11:51 字号
摘要:因果关系是刑法的五星级考点,既是重点,也是难点,无论在客观题还是主观题中均会进行大量考查,需要全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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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一、因果关系的常见理论

(一)条件说:若无前者就无后者,则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条件说得出的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处罚范围非常宽,因此要受到相当性的限制。

(二)相当因果关系说: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相当因果关系是对条件说的一种限制,即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相当因果关系的前提

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一)危害行为不包括社会所允许的行为。

例如,怀胎生子是人类繁衍的需要,这种行为是社会所允许的,孩子成年之后所犯的一切罪行,都与母亲的生育行为没有干系。

(二)危害行为仅限于实行行为,预备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三、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步骤

(一)根据条件说得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若无前者就无后者”的判断标准,得出前行为与后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不符合条件说,则可以否认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二)在条件说的基础上,进行相当性的判断,得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行为当然地或盖然地引起结果,才具有相当性。

四、介入因素与相当因果关系(重点)

介入因素是指介于先前行为与最后结果之间的因素。介入因素在因果链条上的复杂性在于它不仅直接产生了结果,而且使得某些不会产生这种结果的先前行为和结果发生了某种联系。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①自然事件②他人行为③被害人自身行为

(一)介入因素中断因果链条

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结果的发生只有一个因:介入因素】

2.结果与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不需要对结果负责,前行为不属于犯罪既遂。

(二)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链条

1.结果的发生归责于介入因素+前行为。【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因:介入因素+前行为,只是两个因作用在被害人的时间不同】

2.结果与前行为有因果关系,前行为人成立犯罪既遂。

(三)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链条的判断标准(异常+作用大)

1.量的要求(作用大):介入因素对死亡结果的贡献率接近100%,单独介入因素就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

对此,一些不产生实质作用的干扰因素,如塞车、红绿灯等,不会中断前行为和结果的因果链条。

2.质的要求(异常):介入因素需要独立发生+异常的(低概率事件)。

如果是前行为通常会引起的一些附随行为或者其他后果,则不异常。例如,被害人被追杀,为了躲避而跳河不异常。

另外,是否异常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境来判断,例如,坠崖很异常,但把一个重伤的人放在山崖边,被害人苏醒后因走不稳而坠崖就不异常。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与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考虑主观要件等其他因素。

例如,甲与素不相识的崔某发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脚。崔某忽觉胸部不适继而倒地,在医院就医时死亡。经鉴定,崔某因患冠状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甲的行为与崔某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设题陷阱】

1.丙将海洛因送给13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甲强奸乙后,威胁不得报警,否则杀害乙。乙报警后担心被甲杀害,便自杀身亡。如无甲的威胁乙就不会自杀,故甲的威胁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3.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4.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右拐时,被行人乙扔出的烟头击中面部,导致车辆失控撞死丙。只要肯定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就应当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答案】

1.正确,丙的行为与被害人的周某(13周岁)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周某是一个年龄太小的人,对风险没有基本的认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所以不能中断因果链条。

2.错误,自杀可以中断因果链条。

3.正确,周某的跳河行为是由丁的撞击行为引起的,所以不异常,不能中断因果链条。

4.错误,有因果关系,但没有故意和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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