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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转让定价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5月29日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二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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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转让定价 

一、关联申报

(一)关联方

 1、关联方的判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的判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仅因国家持股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此处所称的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三)国别报告

1、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全部国别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安排实施国别报告的信息交换。

5、企业虽不属于第2条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二、同期资料管理——同期资料种类

(一)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条件: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3、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还需注意的是: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挡。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所称“主动提供”是指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前企业提供主体文档的情形。如果集团内一家企业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并已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不能免于提供主体文档,但集团仍然可以选择其他任一企业适用前款规定。

(二)本地文档

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

2、本地文档主要内容

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包括关联交易概况、价值链分析、对外投资、关联股权转让、关联劳务、其他税收裁定)、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三)特殊事项文档

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1、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豁免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五)时限要求及其他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2、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3、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4、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按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三、转让定价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通常适用于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四、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分为单边、双边、多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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