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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总结:车辆购置税(二)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5月24日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大家都在按照计划认真备考吗?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准备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一章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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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车辆购置税(二)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税价格×10%)

注意】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四、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减免税(关键词记忆):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5)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6)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7)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9)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10)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北京2020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2)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纳税环节:最终消费环节缴纳(在登记注册手续前)。

(3)纳税地点:需办理登记的:车辆登记注册地;不需办理的:机构所在地;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4)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①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②纳税人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识别代号信息与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③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④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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