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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07-20 09:49:58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四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2)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法定解除条件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①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试题巩固

(多选)甲公司开发了一批商品房,因缺乏资金以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甲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后来,甲公司将其中一套商品房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某,吴某付清了全部价款,但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吴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B.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C.吴某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D.吴某只能要求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由于甲公司未告知吴某房屋抵押的事实,所以吴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失赔偿并双倍返还购房款,解除合同,选项D错误。吴某可以不要求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而是要求赔偿,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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