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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来源:233网校 2021-07-06 11:17:4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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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高频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

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

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注意】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协议除符合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四)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出资义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六)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三、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一)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3、合伙事务执行人除享有与一般合伙人相同的权利外,还有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和检查、谨慎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若因自己的过错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负赔偿责任。

4、由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较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要多付出劳动,因此,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要求企业支付报酬。对于报酬的支付方式及其数额,应由合伙协议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讨论决定。

(二)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合伙企业法》列举的上述事项被称为“安全港条款”。

(三)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1、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伙企业法》不允许合伙协议约定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或者部分合伙人完全不承担亏损。

(四)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的特殊规定

1、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是一种权利质押)

【解释】因为,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两点都要满足)

【注意】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的特殊规定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依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一)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退伙

1、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因为只投资,而不负责事务执行)

3、有限合伙人继承人的权利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4、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七、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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