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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买卖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07-20 09:50:07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四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8)在途标的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10)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试题巩固

(2013·多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A. 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 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 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 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选项 A 符合题意,当事人“没有约定” 交付地点,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选项 B 符合题意,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选项 C 符合题意,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 D 符合题意,出卖人将标的物依法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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