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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19消防综合能力葛磊版精讲考点:部门规章规范文件

2019-09-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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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

第3讲 部门规章规范文件

第三节 部门规章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 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三) 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包括设置场所、防火分区设置、内部装修设计、安全疏散、应急照明设置、电气线路敷设以及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技术要求等内容。同时,39号令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设定了禁止性条款,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人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管理规定》

(一)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人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另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加强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七)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

(八)建立消防档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 并统一保管、备查。其他单位也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消防主管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6日公安部令第11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 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二)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样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三)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具有规定情形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消防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四)专家评审制度

对具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等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对2/3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消防主管部门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五)执法联动机制

对建设、施工、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七、《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二)市场准入

1.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2.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制度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生产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人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 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销售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人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使用者责任和义务

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人的、合格的消防产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八、《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规定》

(二)分级和条件

一是根据消防技术服务的实践和市场需要,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二是针对不同类别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需求,统一从业门槛,从法人资格、办公场所、注册资本、仪器设备、从业人员、执业业绩等方面对其资质条件分别做出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在资质条件中规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为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设置重要保障条件。 

(三)资质许可程序

一是明确许可主体。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消防主管部门审批。二是规定许可程序。规定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消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规定了申请材料内容、申请受理、审查时限等要求。三是引人专家评审机制。规定消防主管部门在审批期间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等进行实地核查。四是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持续符合资质条件,保证服务质量,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消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规定了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的条件。

(四)规范服务活动

一是规定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和要求。分别规定了各级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范围,明确其对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二是设立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技术负责人,对技术服务结论性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把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具体业务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

三是规定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当制作包含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志,在其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 置、灭火器上予以公示。

四是规定备案消防技术服务信息。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级消防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五是明确禁止行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做出6项具体的禁止行为规定。

第四节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及腿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1.概念

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注册执业

消防安全技术职业活动主要包括:



  •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




  • 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 国务院消防主管部门或 省级消防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等。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除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5.权利义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 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




  • 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 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拒绝签署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 参加继续教育;




  • 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 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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