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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来源:宁夏药监局 2022-06-06 10:05:39 字号

此前,宁夏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要求执业药师总体打卡比率不低于80%,在执业药师未打卡的工作时段出现处方药与甲类非处方药销售的,按照规定查处。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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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19号))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实施“阳光药店”工程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4号)《关于印发2022年全区药品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质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阳光药店”工程建设。推进“阳光药店”工程建设是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推动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现社会共治,

提升监管效能的有效载体。各市县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提升“阳光药店”工程建设质量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总结“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启动以来的经验和教训,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下大力气加以解决。要树立品牌意识,严把准入关口,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每一家“阳光药店”都能真正符合标准,得到公众认可,经得起检验。要坚持分类推进,打造一批“阳光药店”样板店,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督促指导其他药店提档升级,直至符合“阳光药店”建设标准,对于不符合建设标准又不能积极整改的,加大监督和惩戒力度,切实保障建设质量。要探索“阳光药店”信息系统在线监管和现场监督检查衔接配合工作机制,逐步形成零售药店智慧监管宁夏模式,推动我区药品零售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全力保障“阳光药店”信息系统运行。各市县局要确保于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阳光药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届时辖区零售药店均应100%完成企业端进销存数据对接、温湿度监测终端安装、企业账号和执业药师账号注册、基本信息录入及执业药师人脸数据采集,处方、含麻药品销售数据应传尽传,执业药师总体打卡比率不低于80%。补充购买温湿度监测终端的费用已与2022年监管经费一并下拨,各市县局要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采购和安装,实现每家零售药店的每个阴凉、冷藏药品储存区(柜)均安装监测终端,具体经费安排见《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自治区市场监管经费预算的通知》(宁财(行)指标〔2021〕562号)。自治区药品安全技术查验中心要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对系统运行进行常态化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尽早采取系统功能优化、数据存储资源扩容等措施,保障系统运行顺畅;要组织开展系统主要数据分级分类统计分析、通过数据对接抓取互联网医院电子处方等需求调研,适时启动系统Ⅱ期开发建设,使系统更加满足监管端、企业端、公众端用户需求。各地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上报自治区药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严格执行“阳光药店”建设标准。各市县局要继续按照《关于印发“阳光药店”验收细则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43号)要求,严把“阳光药店”验收关,杜绝验收走过场、“阳光药店”不“阳光”的现象。各地要组织对已加入系统“阳光药店”名单的药店进行“回头看”,对上次验收不符合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限期整改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不符合项超过3项,不再符合“阳光药店”建设标准,尤其是存在店容店貌脏乱差、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人员配备达不到要求、广告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将其从系统“阳光药店”名单中移除,避免“阳光药店”放松管理、滑坡倒退。自治区药监局将组织对“阳光药店”进行随机抽查,通报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阳光药店”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将责令辖区市县局从系统“阳光药店”名单中移除相应药店,相关情况作为年度市县效能目标考核的依据。

四、有效发挥“阳光药店”智慧监管作用。各地要积极探索系统运用与零售药店监管的协同作用,对于验收或“回头看”发现零售药店能够自觉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阳光药店”验收细则》的,可以减少现场监督检查频次,主要通过系统在线监管;对于未纳入系统“阳光药店”名单、“回头看”发现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阳光药店”验收细则》或从系统“阳光药店”名单中移除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对于系统监测发现温湿度数据超标、进销存数据未对接上传、销售处方药未上传处方、销售含麻药品未按规定登记、执业药师未打卡的,及时启动核查程序,视情节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查处。对于现场检查发现故意干扰温湿度监测终端工作、上传虚假伪造处方等数据造假行为的,视为发现严重缺陷,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执业药师未打卡的工作时段,出现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销售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查处。对于冷藏药品监测数据超标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查处。

五、切实做好“阳光药店”公众端宣传推广。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精心组织策划,利用新闻媒体、新媒体平台等各类宣传媒介,加大“阳光药店”工程建设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提升公众端的社会知晓率和使用率,切实发挥“阳光药店”工程社会共治的功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阳光药店”、监督“阳光药店”、优先选择“阳光药店”消费的良好氛围。自治区药监局将制作下发“阳光药店”标识牌,市县局要在零售药店入门处醒目位置张贴,引导公众扫码下载“阳光药店”APP和微信小程序;对加入“阳光药店”的药店,及时标注“本店已加入‘阳光药店’”标记,强化公众对“阳光药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选择权。要组织监管人员上传更新“知识文章”、处置回应公众评价信息,督促零售药店核对完善“药品查询”“基本信息”“药店承诺”“优惠活动”等公众端展示信息,监督药师及时回复公众在线咨询,不断改进公众使用体验,提高系统公众端用户粘合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nxyjj.nx.gov.cn/zwgk/gkml/zcwj11/gzwj_37845/ypltjdglc/202204/t20220425_3468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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