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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47)

来源:233网校 2023-05-08 16:40:23 字号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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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1.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诈骗被害人钱款到自己账户,乙事后知道后帮甲取现。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乙因涉嫌受贿被监察委留置,在留置期间脱逃,乙的行为不构成脱逃罪

C、甲非法集资3亿,乙明知该款系甲非法集资所得,还帮甲换汇并汇往境外,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被执行人甲,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乙,以逃避执行,甲构成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罪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项正确。乙是在甲犯罪后知情,甲和乙既没有事前通谋,也没有事中帮忙,据此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可能和甲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乙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项正确。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属于被调查人,不属于上述主体。乙因涉嫌受贿被监察委留置,在留置期间脱逃,不构成脱逃 罪。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犯罪,而本案中的集资诈骗罪亦属于金融诈骗犯罪,故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当然,洗钱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别法,适用时应坚持特别法优先,故乙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D项正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虚假诉讼)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故本案构成虚假诉讼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2.某电器公司与其子公司物流公司涉嫌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下列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电器公司能成立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且获得违法所得,就可认为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B、如果电器公司能构成单位犯罪,无法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对物流公司中按照电器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该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C、如果无法认定电器公司但可认定物流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电器公司中的策划人员可以认为共犯

D、如果因证据问题不能认定物流公司、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两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C,D
A项正确。无论是母公司,还是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均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本案中,如果认为电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物流公司与其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物流公司当然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B项正确。如果子公司无法认定为单位犯罪,那么可以追究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的刑事责 任。当然,如果该自然人是按照母公司要求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可以作为电器公司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亦即,直接责任人员未必要求必须是本单位的“在编人员”,只要是在该单位犯罪中,受犯罪单位直接指挥、控制,并在单位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均可以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 C项正确。如果仅能认定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而无法认定母公司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在承认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可以认为,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是不受子公司直接操控的。母公司的决策人员有其自身的独立性,与子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即母公司的决策人员不宜认定为是子公司的成 员,而是独立于子公司之外的。自然人主体(母公司决策人员)与单位主体(子公司)这两个主体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D项正确。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甲和乙是国有企业的财务室保管人,甲、乙分别保管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关于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并猜中密码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B、乙利用自己掌握的密码和私自配制的钥匙取得保险柜中的现金,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C、乙趁甲不注意拿走钥匙,结合自己掌握的密码,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D、甲、乙共谋使用钥匙和密码,或共同破坏保险柜而取走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他人占有的公共财物转移给自己占有。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故只要部分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都可以认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应成立贪污罪。故ABCD项均正确。

4.甲女和乙男相约喝酒,聚会结束后,两人均醉酒,甲女请求乙男开自己的车送自己回家,乙男拒绝,甲女反复请求后,乙男遂同意。乙在驾驶途中,在路口闯红灯撞死行人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C、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

D、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解析:A项正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车主将自己的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驾驶资格者驾驶,没有防止伤亡结果发生的,驾驶者与车主均成立交通肇事罪。由此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 体,而且对非交通运输人员不必做出某种限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B项正确。乙醉酒并违章驾驶造成行人死亡,属于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成立交通肇事罪。 C项错误、D项正确。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二人不成立共同犯罪。两人也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司机交通肇事后,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等指使行为人逃逸(事故后指使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论处”的情形。

5.甲盗窃了一张信用卡,对乙谎称是“捡了一张信用卡”,乙用该信用卡买了3.8万元的财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B、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甲是乙的帮助犯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答案:A,B,C;A项正确、D项错误。甲参与了犯罪的全程(盗窃信用卡、使用信用卡),乙参与了犯罪的部分(冒用他人信用卡),二者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即甲、乙二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非盗窃罪的共同犯罪。B项正确。就乙冒用信用卡这一行为,甲为乙提供了信用卡,属于帮助犯。C项正确。甲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乙以为是捡来的信用卡,使用该卡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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