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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40)

来源:233网校 2023-05-06 08:58:57 字号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定要格外重视,233网校整理了近五年的法考真题分享出来,大家跟着一起,来完成今日法考回忆版真题的刷题吧!

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1.民警以刘某车辆涉嫌套牌为由将该车扣留。后刘某提供了发动机缸体、更换发动机缸体造成不显示发动机号码、车架用钢板铆钉加固致使车架号码被遮盖等证明材料,但交管局依然既不返还,又不积极调查核实,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管局又有乱作为,又有不作为

B、车主有权对交警扣押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强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实施

D、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答案:A,B,C,D 解析:交管局长期扣留涉案车辆不予处理自然构成了不作为,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构成滥用职权,A选项正确。 扣押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是会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体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自然有权对交警扣押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B选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必须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公正把握执法尺度,兼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扣留违法车辆。存在裁量余地时,对违法车辆的扣留应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违反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长期扣留车辆,过度推诿卸责,严重突破实现行政目的的限度,且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显已违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救济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如期建成。”在刘某提供了充分证据之后,交管局依然既不返还,又不积极调查核实,反复要求刘某提供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的其他合法来历证明,违反了比例原则的要求,给当事人增加了过重的义务负担,所以,C、D选项正确。

2.刘某在沿街边修建违章建筑物,区规划局向刘某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30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第2日,区规划局将其违章建筑物强制拆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就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起诉,法院应当受理本案

B、区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C、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性质为行政指导

D、刘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A,B
解析:本题《拆除所建房屋通知》的内容为要求公司在30日内拆除房屋,就如同要求当事人交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交50万元税款的征收决定一样,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A项正确。《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不属于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 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为“柔性”行为,而本题显然不是“柔 性”的行政指导。C项错误。 第一,有权作出责令拆除决定的是规划主管部门,而有权决定强制拆除执行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因此,区规划局强制拆除行为主体违法。第二,在拆除时,区规划局也没有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催告当事人、并听取刘某陈述申辩,属于程序违法。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 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区规划局既未公告,也没有在刘某起诉期和复议期期满后就实施了强拆行为,属于时限违 法。B选项正确。 涉及复议前置的只有三种情况:行政确权案件中侵犯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纳税争议案件以及反垄断法中的限制集中或禁止经营集中的决定。本案并不属于三种情形其中任何一种,所以,刘某无须先复议再提起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D项错误。

3.陈某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公民李某发生肢体冲突,将李某打成轻微伤。区公安局对陈某作出拘留5天,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陈某向区政府复议,区政府认为陈某打伤李某属于职务行为,遂撤销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案争议焦点是陈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

B、被告可就打人一事提起反诉

C、本案被告是区政府

D、李某可以成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解析:行政诉讼的两方当事人是恒定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所以,在行政诉讼制度中自然不会出现反诉制度,B项错误。区政府认为原机关区公安局法律定性错误,将行政处罚予以撤销,属于复议改变行为,此时,被告为复议机关区政府,所以,C项正确。本题属于复议改变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的审理对象为“区政府撤销区公安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而区政府撤销处罚决定的理由为陈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按照普通打架纠纷去处罚公职人员,而应由行政机关内部处分陈某,此时,对陈某打人行为究竟属于公职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定性,会直接影响对撤销决定是否合法的判断,所以,陈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自然会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所以,A选项正确。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陈某将李某打伤,李某属于侵权关系的受害人,与行政处罚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处罚被复议机关撤销后,李某自然有资格成为第三人。故D项正确。

4.辉煌公司向河水中超标排放污水,区环保局向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标排放。期限届满,经过检测辉煌公司排放污水仍然不符合国家标准,于是,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后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辉煌公司就责令停业整顿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送达限期整改通知》性质为行政指导

B、不合格决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C、区环保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决定前,应当告知辉煌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D、法院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答案:A,B,D解析:《送达限期整改通知》等责令改正行为,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A选项错误。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不合格认定书属于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带来影响,所以,行政确认行为是可诉的。B选项错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C选项正确。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本题申请对象为责令停业整顿,不属于先予执行的范围,D选项错误。

5.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A、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B、该意见为行政法规

C、该意见可以作为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

D、该意见不能进行附带性审查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解析:该《意见》为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指的是除了行政法规和规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随意,法律位阶较低,所以,所有的行政机关均有权制定,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也包含公安局等政府的工作部门。B选项错误。法律和法规是法官裁判的依据,规章是法官裁判的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官裁判的参考,所以,A选项错误。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可见,部门规章制定的依据为“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其中,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即为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C选项正确。允许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的特殊身份,不允许审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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