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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讲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二)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7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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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4讲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二)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不成立自然不能生效。大多数情况下成立与生效同步。少数先成立后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

(二)形式要件

      1.《民法总则》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2.其他形式包括 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2014年)甲向乙兜售毒品时,虽然提供了真实的毒品作为样品,实际交付的却是面粉。下列关于该民事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可撤销

D.  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意思表示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题中,甲乙意思表示的内容为买卖毒品,该买卖合同即为无效,与实际履行时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合法无关。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二)种类

1.重大误解

2.受欺诈、胁迫

3.显失公平

【注意】必须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栽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2. 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オ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2.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催告权时间一个月内

(2)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有效——效力有效;无效——自始无效

【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附期限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什么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2.条件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条件必须是合法

3.条件的分类

(1)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所附解除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4.效力

      当事人为了自己利益不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逆向思维】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附条件的条件能否成就具有或然性;附期限的期限到来具有必然性。

【例题-多选题】2015年1月1日,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于2015年死亡,则甲将其所有的,现由其父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租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B.该租赁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C.如果乙在合同签订第二天将甲父杀害,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甲无须履行该租赁合同

D.如果独立第三人丙在甲、乙合同签订第二天将甲父杀害,应视为条件不成就,甲无须履行该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1)选项A:在长生不老药发明出来之前,死亡应作期限对待;但“在2015年死亡”则不一定会发生,属于条件。(2)选项B:该合同在甲、乙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在甲父死亡前合同暂不生效。(3)选项CD:“当事人”(乙是该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而丙不是)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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