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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注册会计师经济法MR.H冲刺班考点:物权法专题(二)

作者:233网校 2019-09-29 14:07: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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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老师介绍:

(MR.H),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现为福建某大学法学院讲师,教授课程横跨法商领域,长期从事司法类(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财会类考试(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CPA)的辅导教学工作,是当前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中人气颇高,倍受考生欢迎的中坚力量。黄老师的讲义重点突出,知识点表格化利于记忆;他上课节奏紧凑,不拖泥带水,强调知识点,更关注方法论;他的课程不是停留在“是什么”,而是深挖“为什么”,更不忘教你“如何记”;幽默巧妙的应试口诀把通过考试变得实实在在,轻松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提分班

第3讲 物权法专题(二)

考点:共有

 (一)到底是哪种共有(共有形态的确定)【强】

两种形态

确定依据(有先后顺序)

1、按份共有

(1)明确约定

(2)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

2、共同共有

(1)明确约定

(2)家庭关系

【例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财产

(二)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 【强】

区别点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1)份额的确定

约定>出资额>等额

【MR.H】份额针对的是权利义务(所有权)份额,不是针对共有物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2)内部关系

共有物管理

A.重大修缮

约定>占份额 2/3 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全体同意

B.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

约定>按其份额承担

【对比】管理费用在对外上:连带

约定>共同承担

共有物的分割

A.约定不得分割

【例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B.没有约定or约定不明,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原则上,禁止对共有物进行分割。

【例外】共有的基础丧失or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共有物所生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对比】外部效力:

因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侵权之债、合同之债),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口诀】对外看面子,对内才看协议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外部关系

共有物的处分

约定>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注意】“以上”包括本数

约定>全体一致同意

【补充】无权处分

1、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该物权行为就是无权处分,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共有人追认。

2、与第三人签订的共有物买卖合同则属债权行为,该行为不以处分权为有效要件,故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买卖合同均有效。(【法理】区分原则(鸳鸯锅))

份额的处分

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只不过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比】

份额处分自由VS. 共有物处分表决

×

(4)优先购买权

【份额的优先购买权】

交易是前提;

  同等条件;

 有期限限制:约定>载明行使期间>15日

【补充】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

【分割物的优先购买】[2]

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
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考点:动产善意取得 【强】 (主观高危)

1、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解析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略)

(2)转让人无权处分

【注意】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买卖合同)的效力

(3)受让人善意

①何谓“善意”:

 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② 如何证明“善意”

 法律推定第三人是善意的。真权利人(真所有权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负举证责任。

③何时为“善意”:动产交付时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让人无偿受让的,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已经交付

【注意】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上的“交付”。

(6)占有委托物

【注意】脱手物(遗失物、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7)转让合同[3]有效

(略)

2、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

(物权法)

所有权转移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相应的,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间接法律效果

(债权法)

赔偿请求权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考点:抵押权【强】

(一)概念和特性

1、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①不转移②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合同

1、合同内容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or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2、流押条款的禁止

(主观高危)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该条款无效。

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三)抵押财产 【强】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主观高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or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总结】不得抵押的:①国家社会利益

②不干不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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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MR.H】这部分在教材的P52的共有物的分割中,其实我们说优先购买权,讲的都是份额!这里把共同共有中对共有物分割的优先购买放这里,是突出对比,让大家更好掌握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

3MR.H】这里的转让合同主要是指 “买卖合同”。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注册会计师MR.H老师《经济法》课程讲义,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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