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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1-08-02 09:16:4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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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一)概念及特征

1、垄断协议,也称限制竞争协议、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2、特征

①垄断协议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

②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③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多样化。

(二)分类

根据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一般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市场环节而具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通过共谋达成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二、横向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1)通过协议统一确定、维持商品的价格,统一提高商品价格;

(2)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

①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 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②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③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等。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种、型号商品的销售数量等。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市场份额、销售对象、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时间 ;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时间或者供应商等。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新产品;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

(五)联合抵制交易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

(一)主要表现形式

1、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2、地域或客户限制协议

3、排他性交易协议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四、垄断协议的豁免

1、豁免的条件

2、调查的终止与重启

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被调查的垄断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协议的基本情况、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依据和理由等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后,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被调查的协议不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重新启动调查。

四、“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的,亦受垄断协议法律制度规制。

1、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2、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3、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的解释;

4、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五、对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规制

法律禁止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

1、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2、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六、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2)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因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达成垄断协议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经营者能够证明其达成垄断协议是被动遵守行政命令所导致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七、宽恕制度

实践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垄断协议的调查取证工作面临当事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直接证据难以获得等诸多实际困难。为了激励掌握情况的垄断协议成员主动向执法机构揭发违法行为,从而从内部将其瓦解,《反垄断法》特别规定了垄断协议的宽恕制度。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

2、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减轻罚款;

3、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减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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