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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来源:233网校 2021-07-29 10:31:2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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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知情权、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需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通过和解协议)、第十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据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且享有法定的表决权。

每个债权人都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的知情权。

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为保证债权人会议的顺利进行,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注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对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作出具体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

4、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1)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

①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一次表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财产的分配方案

①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与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设监督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

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罢免。

此外,债权人委员会中还应当有一名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为便于决定事项、开展工作,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

出任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对所议事项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载明。债权人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以适当的方式向债权人会议及时汇报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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