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注册会计师

2020注会《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的伪造

来源:233网校 2020-08-12 09:19:29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的伪造

票据伪造是指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是无权代理。

1、伪造人: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被伪造人

(1)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

3、真正签章人: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4、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无重大过失,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即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付款人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5、表见代行: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被伪造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

试题巩固

(单选)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一 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 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 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 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选项 A正确,在票据伪造中,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甲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 B 错误,在票据伪造中,被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选项 C、D 错误,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 人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丙和丁承担票据责任。

点击进入>>注册会计师无纸化机考题库

image.png

答疑解惑:添加233网校学霸君微信个人号【ks233wx11】,或搜QQ群【830700448】 加入233网校备考大家庭,我们共同学习一起进步相约拿证!

cpa底部二维码22.jpg

点击注册 >>领取注册会计师新人礼包(购课优惠券+精讲班视频+考试真题)>>

热点: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免费下载

关注:2020年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上线啦!

热门答疑:注册会计师发展前景好吗?薪资待遇如何?

注会刷题太费脑?听完老师讲讲考点和答题技巧,你会豁然开朗!刘胜花老师重磅回归,带你读薄教材,解决会计难题!【2020年零基础入门新课抢先试听>>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考试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