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九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背书
考点 | 具体内容 | |
概念 | 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 |
种类 | 转让背书 | |
非转让背书:授予他人行使一定权利 【注意】不影响连续性 | ① 委托收款背书:不得再背书转让 | |
② 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 | ||
记载事项 | 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 (1)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
(2)以背书转让or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 | ||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背书连续 | (1)背书连续:前后手衔接 【注意】 ①第一背书人=收款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持票人 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2)效力:用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 ||
不得进行的背书 |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 | |
(2)部分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 ||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谁写谁免责(对间接后手) | ||
(4)期后背书: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 ||
背书效力 |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
试题巩固
(多选)甲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X 银行为承兑人,如果银行进行承兑和乙公司进行背书时,都附有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乙公司附条件背书,背书无效
B. 乙公司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C. 银行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D. 银行附条件承兑,所附条件无效,承兑有效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选项 A 错误,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有效;选项 D 错误,付款人(银行) 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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