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六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一)年会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2)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二)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决议
试题巩固
(单选)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 9 名董事。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甲、乙、丙、丁、戊 5 名董事出席,其余 4 名董事缺席。会议表决前,丁因故提前退席,亦未委托他人代为表决。会议最终由 4 名董事一致作出一项决议。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决议法律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
D. 不成立
参考解析: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会议的表决结果 ( 赞成票仅为 4 票 ) 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比例 ( 赞 成票应≥ 5 票 ),该决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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