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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20-07-22 09:45:16 字号

2020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全面展开,为了帮助小伙伴们更加顺利、高效的备考,233网校学霸君给大家整理了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各章重要知识点。本文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第四章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好好掌握。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重要知识点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对无效的处理:

(1)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①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筑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5)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消费者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试题巩固

(2016·单选)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时,下列处理规则中,正确的是(    )。 

A.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B.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开始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C.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封顶之日为竣工日期 

D. 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选项 A 错误);(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选项 D 正确);(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选项 B、C 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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