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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2021证券从业法规备考提纲:第四章典型违法违规行为

2021-04-08 17: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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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四章在考试中的分值占比通常在5%左右,但是内容不多,有规律,所以也算是性价比比较高的一章了。

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证券;擅自公开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根据《证券法》,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应当退还所募资金并()
   A、不需要加算利息
   B、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C、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加算金融同业存款利息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概念;认定;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法律责任

3、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真题再现】下列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Ⅱ、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Ⅲ、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Ⅳ、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A、Ⅱ、Ⅲ、Ⅳ
   B、Ⅰ、Ⅱ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具体内容

主体

该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体

该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该类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认定;概念;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被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Ⅰ、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Ⅱ、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Ⅲ、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Ⅳ、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A、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认定和法律责任

6、中介机构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认定及法律责任(★★★)

7、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认定和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下列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C、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

内容

主体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法律责任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以下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证券公司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D、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计划公开前,该计划的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10、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甲与乙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获得巨大非法收益,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罪
   A、操纵证券市场
   B、利用为公开信息交易
   C、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D、内幕交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操纵市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虚买虚卖。又称洗售、虚售。它是指以影响证券市场行情为目的,人为制造市场虚假繁荣,从事所有权非真实转移的交易行为。

(2)相对委托。又称通谋买卖,表现为交易者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某种证券。当约定一方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时,另一约定人同时卖出或者买入同一证券,从而抬高或者压低该证券的价格。

(3)连续交易。这种行为表现为交易者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进或者卖出某种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使他人对该证券的走势做出错误判断而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操纵者则高抛低进,牟取暴利。

(4)联合操纵。又称集团操纵,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手段要求行为人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甚至是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

11、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认定和法律责任

12、背信运用受托财产(★★):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概念、犯罪构成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法律责任

【真题再现】下列能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的有()。
   Ⅰ、商业银行
   Ⅱ、证券交易所
   Ⅲ、证券公司
   Ⅳ、保险公司
   A、Ⅰ、Ⅱ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Ⅲ、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式、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笔者的话】虽然本章的考点不多,但是考试时考点也不集中,笔者找了一下近期的考试,发现几乎各个考点都会考到。所以我们备考时不要偷懒,各个考点都要记下来。本章的考点结构比较类似,所以备考时最好有一个思路,比如“概念-认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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