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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4)

来源:233网校 2022-12-28 10:31:3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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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汉斯为甲国驻乙国大使馆的武官,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据此,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乙国应为甲国大使馆提供必要的免费物业服务

B、甲国使馆爆发恶性传染病,乙国卫生部门人员可以未经许可进入使馆消毒

C、甲国使馆未经乙国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D、汉斯射杀两名翻墙进入使馆的乙国人,乙国司法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使馆免纳国家或地方的捐税,如房产税,但此项免除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如水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和清洁费等。A项应提供“免费物业服务”说法错误;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B项错误;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C项正确;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故D项中乙国司法部门不得对汉斯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正确。本题答案为C、D。

67、波兰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争议适用波兰法。后双方发生纠纷,中国乙公司在中国某法院起诉,根据《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公司应查明并提供波兰法

B、若甲乙公司对查明的法律表示异议,应由法院审查认定

C、双方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变更适用德国法

D、若波兰甲公司认为本案由波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中国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本题为买卖合同,且合同约定争议适用波兰法,故波兰法应由甲乙两公司查明并提供。A项正确。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若甲乙公司对查明的法律表示异议,则应由法院审查认定。B项正确。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C项正确。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需要强调的是,以上六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拒绝管辖。“波兰甲公司认为本案由波兰法院管辖更为方便”条件不够,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68、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协议(协议约定适用日本法),授权乙公司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的手机上安装甲公司开发的某款APP。而乙公司在销往越南的手机上也安装了该款APP,后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并侵犯其在越南获得的知识产权为由,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关于本案,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违约和侵权纠纷均应适用中国法

B、该违约纠纷应适用日本法

C、该侵权纠纷,双方可在开庭前约定适用中国法

D、该侵权纠纷应适用越南法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本题的协议为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法律适用法》第4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故题中的技术许可协议的违约问题应按其约定,适用日本法。B项正确。本题的侵权系知识产权侵权,不能适用一般侵权的冲突规范。《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案件在何国审理,该国即为法院地国,本题法院地国为中国。知识产权人请求保护何国的知识产权,该国就是被请求保护国,本题被请求保护地为越南。《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针对本题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双方可以在开庭前选择法院地法——中国法。C项正确。若题中甲乙双方没有达成协议选择中国法,才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越南法律,故D项“应适用越南法”表述错误。综上,题中违约应适用日本法,知产侵权双方可选中国法,若无此协议,则适用越南法。故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

69、甲国A公司和中国B公司合资设立住所地在中国C区的D公司,双方在合资合同中约定争议由甲国法院管辖。后A、B两公司就合资合同的履行引发争议,A公司诉至甲国某法院。中国B公司未出庭,也未作任何回应,甲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现甲国A公司向中国某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判决,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中国C区中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B、甲国A公司的申请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C、中国法院可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甲国判决

D、因为甲国法院缺席审判,中国法院应对甲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决、裁定,向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题中A、B两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在C区,可以推定被执行财产在C区,故A项正确。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故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据此,本题属于中国法院有专属管辖的情况。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原判决国法院须有管辖权,如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或当事人之间有有效仲裁条款,通常视为原判法院无管辖权,则我国法院对该判决将拒绝承认和执行。C项正确。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胜诉一方当事人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可见,虽为缺席判决但同时提供文件证明败诉一方被适当送达或者判决本身明确载有适当送达当事人的内容的,则不能以之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判决。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B、C。

70、中国大象公司和非洲斑马公司订立了出口一批机电产品的合同。因目的港无直达航线,需要转船运输,合同约定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关于斑马公司申请开立的信用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软条款”信用证?

A、信用证要求保兑

B、信用证要求提单为已装船提单

C、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

D、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软条款”信用证是一种信用证的欺诈形式。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指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或信用证的条款不清,责任不明,使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因而对受益人非常不利。这种“软条款”信用证可使开证申请人控制整笔交易,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他人的被动地位。因买方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使信用证实际无法生效,卖方无法执行的“软条款”,目的是使买方骗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之后,不通知装船、不签发检验证书,使卖方公司拿不到装船通知和检验证书,不能发货及向开证行交单索汇。信用证规定“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这是信用证限制付款的条款,属于软条款。C项当选;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这是在信用证中加列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的条款,属于软条款,D项当选。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有保兑行的信用证是保兑信用证。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保兑行一般在收取了保兑费用的基础上,才会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该费用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另外,保兑信用证相对于不保兑信用证而言,受益人的收款利益更有保障。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开出保兑信用证对卖方有利。A项与“软条款”信用证无关,不选。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已装船提单指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在货物装上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因为“装船”一般即意味着交货,签发已装船提单,说明买卖合同中卖方已经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为了保护买方利益,银行一般只接受已装船提单,不接受收货待运提单。B项不是“软条款”信用证,不选。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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