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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⑲

来源:233网校 2022-04-27 09:16:25 字号

2021年法考客观题考试真题及答案(回忆版)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法考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汇总2021年法考真题及答案(回忆版),供考生备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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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某森林公安局发现某一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林地征用手续情况下用挖掘机开挖公路,责令其恢复原状并罚款3万元,该公司缴纳罚款后,森林公安局予以结案。某县检察院发现这一情况后,向森林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后检察院以森林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该公益诉讼属于行政公益诉讼

B、只有在没有公益诉讼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提起公益诉讼

C、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是提起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

D、公益诉讼起诉期为6个月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针对的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A项正确。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然不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只有检察院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B项错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检察院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完成以下前置步骤,才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一步,检察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必经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第二步,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第三步,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C项正确。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期与普通行政诉讼案件一样,均为6个月,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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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21年2月28日晚上11点甲从3楼扔了4袋垃圾,正好砸在自家车上,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甲无罪

B、3楼不构成高空,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构成高空抛物罪

C、甲的垃圾砸在自家车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即使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甲也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D、甲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从旧兼从轻,甲构成高空抛物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时间效力规则:1、先依行为当时的刑法及司法解释来认定。①当时刑法未规定高空抛物罪,故不能触犯高空抛物罪。②尽管当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高空抛物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前提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题扔了4袋垃圾,并没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员伤亡的可能,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后依审判时的刑法即现行刑法来认定。现行规定有高空抛物罪,是将其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罪;够罪要素是“情节严重”,造成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即可,不必具有公共安全危险,或者危及人身安全。本案三楼属于高空,且抛掷物品量多、恶劣,可触犯高空抛物罪。3、从旧兼从轻,应当以行为时的刑法,认定其不构成犯罪。故A项正确,D项错误。如果本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在触犯罪名方面,原理同上:①不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②仅能触犯高空抛物罪。故而选项B、C错误。

92、甲绑架乙,要求人乙的妻子丙交付30万元赎金,否则就撕票。丙经常被丈夫乙打骂,觉得是除掉丈夫的好机会,便以无钱为由,拒付赎金,也未报警。甲被激怒于是杀害了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即使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也只能认定丙与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只有承认片面共犯理论,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C、如不能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必须认定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否则将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绑架罪属于继续犯,如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就应按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A项正确。丙并没有对甲的绑架行为起到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化作用,换言之,丙的反常举动(不支付赎金),不会强化甲的绑架行为。因此,丙不构成绑架罪的共犯。B项正确。成立片面共犯,要求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案中,丙的行为在客观上激怒了甲并促进了甲杀害乙,强化了甲的杀人故意,因此,丙的行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片面的帮助犯)。C项错误。丙的行为不成立间接正犯。丙虽然想借甲之手除掉乙,但甲并不是丙的犯罪工具。甲杀害乙是出于其自己的杀人故意而非受丙欺骗,控制,甚至都不是由丙引起的杀人故意。因此,无论是否认定丙与甲构成共同犯罪,丙都不构成间接正犯。D项正确。如何理解“杀害被绑架人”这一加重情节,张明楷教授指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的机会中杀人,而且该杀人行为是独立于绑架之外的行为。本案中,甲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乙,属于在绑架的机会中杀人,故甲杀害乙的行为属于“杀害被绑架人”。如果认定丙与甲构成绑架罪的共犯,那么对于丙也应按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追究刑事责任。

94、关于洗钱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协助徐某将贩毒所得转移到国外,甲构成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的想象竞合

B、国家工作人员乙将受贿所得转移到国外,应以洗钱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丙贩毒后将毒赃转移到国外,构成洗钱罪,不构成转移毒赃罪

D、丁向国家工作人员蒋某行贿,蒋某让乙直接将款项打入其在国外的账户,丁照办。丁构成洗钱罪与行贿罪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项正确。本案中甲仅实施了一个行为,其行为既是洗钱罪,同时也触犯了转移毒赃罪,成立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B项正确。乙自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C项正确。自洗钱的行为构成洗钱罪。犯罪分子犯罪后,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转移毒赃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丙贩毒后将毒赃转移到国外的行为成立洗钱罪。D项正确。丁仅实施了一个行为,按蒋某的要求将钱款汇至国外指定的账户。其行为既构成行贿罪,同时也触犯了洗钱罪,成立受贿罪与洗钱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即可,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不能数罪并罚,应择一重罪论处。

95、甲在自己经营的水果店和乙发生矛盾,冲突中甲用水果刀刺中乙。路人丙看见后报警,甲见丙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经鉴定,水果刀刺中乙脖颈后方10厘米深,鉴定为轻微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受伤程度轻微,甲不构成犯罪

B、甲见丙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的情节构成自首

C、甲严重伤害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甲属于过激伤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甲刺中乙后本可以继续刺击,但甲并未继续实施,甲构成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甲是朝乙的致命部位刺,客观上具有杀死乙的高度危险,主观上也明知可能会发生死亡结果,具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尽管最终的实害结果是轻微伤,但仍有杀死危险。A项错误。“激情”犯罪,不是法定从宽情况,也不在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酌定情节中,但涉及的动机要素可认为是酌定情节。但是根据刑法第63条规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都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C项错误。甲见丙报警后留在原地等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2项“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构成一般自首。B项正确。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没有客观障碍而放弃、有效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因为可以继续刺击,故可认为是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而不能只看第一次动作,就认定为未遂。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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