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模拟题(六)

来源:233网校 2021-05-20 11:10:18 字号

1、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由于刑法条文并没有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所以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实际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B、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随后发现,但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乙构成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

C、在押罪犯因为表现好获准探亲回家,但无故长期滞留不归,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项错误。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在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中,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的犯罪。即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而是默认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行为人不作为构成犯罪的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此,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仍是对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科处刑罚的情形之一,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项正确。乙由于过失将朋友反锁在车里,致使朋友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和剥夺,即乙的过失反锁车门的先行行为给朋友的人身权利这种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那么,乙在随后发现时便有了消除危险的义务。但乙基于报复心理,不予释放,就属于负有法定的释放(作为)义务,也具备履行释放(作为)义务的能力,履行了释放(作为)义务就不会造成朋友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结果,却没有履行该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程度具有等价性。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乙的不作为的非法限制和剥夺朋友的人身自由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非法拘禁罪。C项正确。获准探亲回家的罪犯具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在押罪犯获准探亲回家后,无故长期滞留不归的行为,便属于负有法定的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也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履行了按时返回监狱的义务就会避免出现社会管理秩序这种法益受侵害的结果,但却没有履行返回义务,且该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与积极作为逃脱监狱监管的程度具有等价性。也即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D项正确。共同正犯,又称共同实行犯,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特点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两个不作为犯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即两个不作为犯共同实行犯罪。例如,对年老多病的老父亲,子女两人负有赡养义务却均拒绝赡养,致使老父亲流浪街头。子女两人就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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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以伤害故意将王某打得重伤昏迷,离开现场时出于习惯随手扔掉烟头,未料到竟引起火灾,烧死了王某。甲的伤害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以伤害故意将李某打成重伤,然后离开现场。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乙的哥哥来到现场。李某的哥哥也来到现场欲抢救李某,但乙的哥哥不许其进行抢救,导致李某死亡。事后证明,如果李某的哥哥抢救,则李某不会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绑架吴某,警察前来营救。警察由于重大判断失误,竟将吴某误以为是丙,将吴某开枪打死。丙的行为与吴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丁放火引起大楼火灾,消防队员实施正常的灭火行为,其中一名消防队员被火烧死。丁的放火行为与消防队员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A项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甲以伤害故意对王某实施的重伤行为,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火灾,不是扔烟头,发生火灾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火灾对王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王某死亡的因果关系被火灾这一介入因素中断,因此先前的伤害行为与最后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甲对王某的重伤行为与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B项错误。B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乙对李某的重伤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但是当救助行为出现后,该危险便变得不致命了,也即先前行为对最终死亡的作用变得不大了。第二,介入因素是乙的哥哥不许李某哥哥抢救李某的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因为根据一般人的认识,乙对李某重伤后离开现场的行为并不必然或者通常会引起另一个人如乙的哥哥阻断救助的行为。另外,即使是根据行为人的特别认识,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后,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也超出了乙的预见范围,乙也不能特别认识到会有乙的哥哥来阻断李某的哥哥的救助行为。故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作为介入因素很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乙的哥哥的阻断救助行为对李某死亡的作用大。先前行为与李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乙的重伤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问不存在因果关系。C项错误。C项也属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判定情形,需要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判定。第一,先前行为是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对吴某死亡的作用小,二者无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属于第三人行为,该行为比较异常;第三,介入因素即警察出于重大误判的开枪行为对吴某死亡作用大,先前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先前行为即丙对吴某的绑架行为与吴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项正确。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理论,危险的实行者是消防员,消防员对危险有认识能力,但是,消防员对危险没有自如的避免能力,因为进入火场灭火是其职责,因此消防员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消防员,只能归属于放火者。

3、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在闹市区要跳楼,许多人观看,导致严重的交通拥堵,对甲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定罪

B、中国人乙在中国教唆美国人杰克在拉斯维加斯开设赌场。尽管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在拉斯维加斯不认为是犯罪,但由于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于教唆犯乙仍应按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C、美国人丙从德国向泰国的汤姆寄送毒药,运送该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由于该危险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范围内,因此,可以适用我国刑法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D、丁(中国公民)在日本与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对丁的行为仍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A项错误。甲的跳楼行为虽然客观上吸引了很多人聚集观看,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导致交通拥堵,但是观看的人并非是被聚集起来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的“众”其实也就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体,只不过刑法没有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因此甲的跳楼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基本特征,不能以本罪论处。B项错误。根据当地刑法,杰克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无罪,依据共犯从属性原理,教唆者乙在国内的教唆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便我国规定了开设赌场罪,对于“教唆犯”乙仍不能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C项错误。运送毒药的飞机经过我国领空,由于在我国国内并没有发生现实具体的危险,因此我国不属于危险结果地,不能适用属地管辖原则。D项正确。中国公民丁在日本与未满14周岁的中国籍女子自愿发生性关系侵犯了我国公民的法益。虽然该行为在日本不成立犯罪,但也应坚持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4、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下列举措,哪一项表述是不正确的?( )

A、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应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B、应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C、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

D、初任法官、检察官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律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故A、B项表述正确。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故C项表述正确。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故D项表述错误。

5、下列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审判期间,合议庭如果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B、审判期间,如果被告人提出了新的立功线索,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

C、第一审程序在经过法庭调查之后应当进入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程序不能回调至法庭调查

D、法庭经过审理发现,被告人故意伤害事实没有问题,但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并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D.本案属于诉讼请求的增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226条规定:“审判期问,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可见。AB的处理整个写反了,都错误。《高法解释》第234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C错误。《高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根据上述“(七)”,D正确。需要注意的是,“(六)”和“(七)”都是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而非判决有罪或者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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