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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及答案(十)

来源:233网校 2021-05-26 09:16:27 字号

1、关于宪法监督的方式,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关于我国宪法监督事先审查方式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B、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D、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立法法》第75条第1款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A、B项正确。《立法法》第72条第1、2、5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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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哪些事项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

A、女青年温某30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明其仍为处女的公证

B、邓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C、柏某与其养子刘某一起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确认收养关系的公证

D、甲公司董事长何某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公证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故A、B项不符合办理公证的要求,应选。《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故C、D项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不选。

3、关于宪法与文化制度、社会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B、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学前教育和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

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C、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甚至说狭义上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

D、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魏玛宪法无论是在经济制度上,还是文化制度上,均具有开创性贡献。A项正确。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职业、高等以及学前教育。B项错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制度就是指社会保障制度。C项正确。社会保障制度只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D项错误。

4、甲、乙、丙、丁共谋行窃某单位,约定晚上10点在甲家集合。当晚丁在赶往甲家途中出车祸进了医院。甲、乙、丙集合后来到该单位,进到库房里面后,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便建议改天行动。甲、乙不答应,丙便愤然离去。甲、乙后窃得财物1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

B、丙构成盗窃罪既遂

C、丙构成盗窃罪中止

D、丁构成盗窃罪预备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即共犯关系的脱离,以及共同犯罪的责任承担原则,即部分实行、全部责任。A项正确。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以盗窃的故意,共同实施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1万元的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同时也符合盗窃罪的客观阶层要件和主观阶层要件。因此,甲、乙构成盗窃罪既遂。B项正确。共同犯罪中成立中止的条件是脱离共犯关系。无论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总体来讲,就是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和心理上的因果性(原因力)。其中,对实行阶段的共同正犯来说,欲成立中止,须有效阻止其他正犯犯罪,如果有一人既遂,大家都既遂。本案中,在甲、乙、丙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的过程中,虽然丙发现该单位的值班人员是自己的一个朋友后,建议改天行动,并在甲、乙不答应的情况下,愤然离去,自动停止了盗窃犯罪,但由于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故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作为共同正犯没有脱离正犯关系的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C项错误。如B项所述,本案中,因为丙没有有效地阻止甲、乙二人的盗窃犯罪,不符合盗窃罪共同犯罪中止的条件,共同正犯中甲、乙二人盗窃罪既遂的,没有脱离共犯关系的共同正犯丙也构成盗窃罪既遂,而非盗窃罪中止。D项错误。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脱离共犯关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除心理上的作用,就是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二是消除物理上的作用。如果自己的预备行为为共同犯罪提供了物理性作用(如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则应当消除这些物理性作用。本案中,甲、乙、丙、丁共谋以盗窃的故意,盗窃某单位库房财物,在到达该单位之前,丁因车祸进了医院,没能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丁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进入盗窃罪的实行阶段,其没有明确告知其他人,让其认识到自己已退出,没有消除心理性作用,题干中未说明丁是否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所以不考虑物理性作用,因此丁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中止,也即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因此,共同正犯人甲、乙既遂的,丁也构成盗窃罪既遂。

5、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并要求“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下列理解错误的有?( )

A、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最高权力机关,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B、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C、党章是党内法规建设的根本遵循,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D、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离不开党内法规的积极作用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A项错误。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但是不属于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大,该领导小组属于党中央的工作部门。B项错误。党内法规的制定机关包括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级党委。C项错误。党章是党内法规建设的根本遵循,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但是没有法律效力。D项正确。党内法规有利于规范党委领导,对新时代社会管理体制的完善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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