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4-27 10:08:52 字号

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错误的是:

A、王某涉嫌故意伤害,因被害人陈某伤势较轻,并且王某已经表示全额赔偿陈某的医疗费、误工损失等,于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并责令王某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B、刘某与同事李某因琐事打架,其将李某打伤,人民检察院衡量各种因素,对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刘某需要给予其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C、吴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审查起诉,经过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吴某盗窃数额较小,并且其认罪态度很好并退还了全部盗窃所得,于是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张贴在吴某所在单位

D、许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批捕,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许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于是提起复议、复核,当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决定后,公安机关将许某释放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由本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免费领2020-2016年真题答案

2、未成年人石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被拘留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哪一说法正确的?()

A、公安机关讯问石某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B、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听取其辩护律师关于从宽处罚的建议

C、检察院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审查起诉的决定

D、石某应在其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A选项考查的是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认罪认罚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A选项漏掉了告知认罪认罚,说法错误。B选项考查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对认罪认罚的告知以及听取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①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②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③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④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B选项中听取辩护律师从宽处罚的建议属于②中的内容,所以说法正确。C选项考查的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间。本选项也是此题的重点干扰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因此,15日的审查起诉期限是针对速裁程序而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题干中已说明“未成年人石某”,所以本案不适用速裁程序,其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是一个半月。C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考查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①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③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注意,对于未成年人认罪认罚的,并不是必然签署具结书,如果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即便未成年人本人认罪认罚,也无须签署具结书。D选项中应当签署的说法错误。

3、周某因实施抢夺行为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前审查阶段,下列哪项不属于审查的内容?

A、本院对于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B、起诉书中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

C、本案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

D、侦查程序中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18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分,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是否在起诉书中将事实分别列明;(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及影响量刑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是否逾期;是否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附涉案财物清单;是否列明涉案财物权属情况;是否就涉案财物处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监察调查、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提出量刑建议、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十)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题中,ABD选项的说法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在C选项中关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这属于开庭审理的内容,作出判决所要达到的要求,不属于庭前审查阶段需要审查的内容。故本题的答案为C。

4、王某被逮捕后,于2008年6月10日被第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王某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法院应当如何将王某交付执行?

A、于2008年6月10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B、继续关押至2008年6月21日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C、将王某立即释放,至2008年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D、先将王某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至2008年6月21日再将王某交付执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刑诉解释》第170条规定,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三)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四)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因此,本题中C选项是符合新解释精神的。

5、关于合议庭的组成,下列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合议庭最多由5个审判员组成

B、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时,可以由5个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简易程序不能由合议庭审理

D、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或者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A项正确,D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可见,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C项错误。本题应选A。

热点推荐:

2021年法考题库:[章节练习][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全真机考]在线测试

2021年法考报考信息查询:法考报考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

233网校法考火热招生:名师带你直击考点、稳拿关键分、主客观全面提升!点击前往>>

加法考学霸君ks233wx19好友领《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包邮送《法考精编讲义》教辅、享一对一报考答疑!

扫码加【法考】微信备考群

扫码领【讲义/真题】资料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233网校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课程 0元畅享 题库 资料包 客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