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 法律职业资格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21-03-31 11:30:34 字号

1、下列情形中,应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的是:

A、赵某为索取赌债而非法扣押他人并使用暴力致其重伤

B、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C、王某非法拘禁他人,因捆绑过紧,致使被害人严重残疾

D、成某要求本厂的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厂大院,每天必须超额完成工作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A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按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包括赌债等非法债务。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A选项情形应构成故意伤害罪。B选项,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不再单独定罪,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该罪的结果加重犯,注意:此情形区别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本条款仅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因此C选项情形构成非法拘禁罪,C选项当选。D选项,只是限制了职工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剥夺其自由,属于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构成强迫劳动罪。本题应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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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在车内强行亲吻、抚摸被害人,试图实施强奸,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甲高度紧张,遂打开车门让被害人逃离。甲成立犯罪中止

B、乙进入仓库行窃,搬东西时碰翻了水桶,发出巨大响声。乙心中大惊,迅速逃走,其实仓库内无人。乙成立犯罪中止

C、丙伙同李某、王某共谋绑架刘某。丙负责购买摩托车作为犯罪工具,在两次蹲守刘某均未等到后,丙告诉李某自己不干了,李某与王某同意后,丙将摩托车卖掉并离开当地。后李某与王某绑架了刘某。丙成立犯罪中止

D、丁与张某共谋抢劫。丁多次带领张某携刀到被害人住处准备抢劫,均因其不在家而作罢。某日,张某再次前往被害人住处,丁明知但因故未去,张某在抢得财物后将被害人杀害。丁成立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考点:犯罪中止;犯罪未遂。题干明确交代甲是由于被害人激烈反抗而放弃强奸,因此,显然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不成立犯罪中止。A选项说法错误。应当说,水桶发出异响对于乙的心理产生了明显的压制效果,使乙认为继续犯罪的风险过大或是根本不可能既遂,即乙误以为存在继续实施犯罪的客观障碍,因而成立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B选项说法错误。丙参与了绑架罪的共谋,共谋显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对于共犯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来说,只要行为人基于自主意愿退出共同犯罪,并且切断自己在预备阶段对共同犯罪的因果贡献,便成立犯罪中止。丙在共谋阶段准备了犯罪工具,但其主动要求退出共同犯罪并得到其他共犯同意,同时将自己准备的犯罪工具出卖,有效地切断了之前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共犯中止。C选项说法正确。丁带领张某多次前往被害人家守候被害人,属于参与抢劫罪的共谋(预备)行为,在张某实施抢劫杀人时,丁明知但并没有主动表示退出犯罪的意思,未能有效切断和张某的物理性及心理性因果关系,因此,丁仍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说法错误。

3、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下列哪一论述是正确的?()

A、甲为“精日分子”,深夜在家高声演唱自己私自篡改并加入贬损性质歌词的国歌。甲成立侮辱国歌罪

B、乙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行经某收费站,交警张某将其拦下后示意乙出示驾驶证,乙拒绝,张某遂抓住车门把手欲开门,乙为逃避检查加速逃跑,张某受轻伤。乙成立妨害公务罪

C、丙打电话给某百货公司,谎称其在商场内安放了炸弹,要求百货公司往指定账户打入5万元。丙仅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D、丁为诈骗而以虚构的“教育扶贫协会”名义伪造《全国党政机关干部献爱心救助失学儿童》的文件寄往各地。由于是虚构的国家机关,丁不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考点:侮辱国歌罪;妨害公务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侮辱国歌罪是指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行为。甲只是深夜在家演唱自己篡改歌词的国歌,并非是在公共场合,因而不成立本罪。A选项论述错误。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对于暴力与威胁的方法并没有限制,因此,明知可能导致公务人员受伤的驾车逃离行为当然可以成立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方式,据此,乙成立妨害公务罪。B选项论述正确。丙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目的在于骗取财物,其称有“炸弹”显然会想让被害人基于意志胁迫而交付财产,因而,丙又成立敲诈勒索罪。由于只有一行为,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不具同一性,因而两罪成立想象竞合关系。所以认为丙仅成立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错误的表述。C选项论述错误。伪造虚构的国家机关文件,仍然侵犯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因此,应当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D选项论述错误。

4、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便利向有业务往来的某公司索取数十万元。甲成立受贿罪

B、乙为公安局局长,李某因丈夫参与打群架被抓而找到乙,欲送乙10万元,乙让李某将钱交给其情妇。乙成立受贿罪

C、丙为国土局长,要求开发商王某提供五折优惠的房屋一套。丙成立受贿罪

D、丁为副市长,周某曾多次请丁为其帮忙,后丁为情人蔡某在周某公司安排了职位,蔡某不用上班,每月可领数万元。丁成立受贿罪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考点:受贿罪。贪污罪主体身份中有一类是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个规定有点拟制的性质。也即这类人本来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中没有这个特殊的规定,所以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收受财物的,应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不能认定成立受贿罪。因此,A选项错误,是正确答案。不管是索贿,还是收受贿赂,都不要求是行为人将贿赂占为己有,明示或者暗示请托人将贿赂物交给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系的第三人的,当然也成立受贿罪。B选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成立受贿罪。丙主动提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开发商购买房屋,显然属于索贿,成立受贿罪。C选项正确。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请托人为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安排工作,不实际参加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应当以受贿论处。这便是所谓的“挂名领薪型受贿”。D选项正确。

5、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下列哪一论述是正确的?()

A、夏某与吴某系夫妻,吴某腿部残疾,加上生活困难,遂有自杀念头。某日夏某将吴某扶上凳子,并将系在房顶的绳子套在其头上,吴某自己踢开凳子窒息死亡。夏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B、严某发现周某盗窃自行车后便殴打、追赶周某,周某跳入河中,严某目睹其在水中挣扎,能救助却不采取救助措施,周某溺水身亡。严某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C、何某参与聚众斗殴,被追赶至无路可退,跳人河中,聚众斗殴的另一方彭某仍朝何某头部扔石块,何某溺水身亡。彭某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蔡某持刀闯入前女友叶某单位,劫持叶某的领导,威胁叶某与其继续恋爱。在警方规劝下,蔡某仍拒绝缴械。蔡某成立绑架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考点: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绑架罪。对于教唆与帮助自杀行为,我国的司法实务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也是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立场。夏某帮助妻子自杀,成立故意杀人罪。A选项论述错误。尽管周某是小偷,但由于其是被严某殴打追赶才跳河,基于先行行为所创设的作为义务,严某有救助的义务,因此,其在能救助而不救助时,便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选项论述错误。《刑法》第292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一个拟制条款,据此,彭某成立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C选项论述错误。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因此,以恢复恋爱关系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同样成立绑架罪。D选项论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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