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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三

来源:233网校 2022-02-01 00:00:01 字号

2022年法考《试卷二》历年真题刷题练习三

法考改革后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和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考生备考的难度和考试的难度。司法部官方回应:为适应法考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考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法考真题及参考答案,考试真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所以真题是非常有价值的备考资料。

233网校整理法考历年真题演练,每天掌握几道题,攻克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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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

A、孟某与王某的房屋相邻,王某装修房屋将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门前妨碍孟某的通行,孟某有请求王某排除妨碍的权利

B、孟某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曹某居住,租期届满后,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曹某搬离房屋的权利

C、孟某的宝马轿车(登记在孟某名下)被徐某强行夺走,孟某基于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

D、孟某与妻子刘某离婚,法院判决婚生子小孟(6岁)与刘某共同生活,孟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小孟有请求孟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综合考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A.项中,孟某请求邻居王某清理建筑垃圾排除妨碍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1)项。故A项正确,当选。B.项中,孟某作为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人在租期届满后依法请求承租人曹某返还房屋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2)项。故B项正确,当选。C.项中,孟某作为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徐某返还宝马轿车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2)项。故C项正确,当选。D.项中,被监护人小孟请求监护人孟某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第(3)项。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

A、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第三人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

B、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

C、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

D、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本产品合法来源的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专利侵权行为,为重要考点。《专利法》第34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此可知,发明专利的审查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度,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形式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早期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他权利人提异议。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经过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根据专利法理论和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专利局对技术进行初步审查之前可以通过商业秘密来保护;(2)早期公开和公告授权之间由于还没有获得专利权,采取自愿付费,其他使用者可以给钱也可以不给钱,不给钱的话也并不违法,该费用的性质不是赔偿性质可在获得专利权之后追究不当得利;(3)如果最终没有获得专利,那么技术就被人白白用了,这是决定申请专利必然要承受的风险,风险自担;(4)公告授权之后再未经许可使用就构成专利侵权。由此可知,发明专利权申请公布后,专利局公告授权之前,申请人还未获得专利权,因此第三人在此期间未经同意实施该技术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错误。《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由此可知,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故B选项不选。根据《专利法》第69条第4项的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而专为科学研究而制造有关专利产品的会影响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故C选项当选。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本题D项中的情形是能够证明其合法来源,属于善意侵权行为,善意侵权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D。

下列关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A、声音也可被注册为商标

B、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一份申请只能就一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C、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D、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的广告宣传当中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商标注册和审查,为重要考点。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知,声音可被注册为商标,故A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22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故B选项错误。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故C选项正确。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甲、乙是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分别持有公司51%和49%的股权,公司章程约定公司外部的人如果加入公司需内部股东一致同意。2018年10月甲想把持有的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外部的第三人丙,但乙不同意,于是,甲提出只转让0.1%的股权给丙,乙便同意了甲的请求。在丙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于2018年12月把自己持有的剩下50.9%的公司股权也转给了丙,并且办理了股权登记证明,这时候乙出来反对。关于两次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有效

B、甲的第一次股权转让无效

C、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有效

D、甲的第二次股权转让无效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为重要考点。《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题中,该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对外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方有效,并不是禁止股权对外转让,体现了股东的意思自治,该章程约定合法有效。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甲向丙转让0.1%的股权,经过了乙的同意,并且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由于没有新的股东加入进来,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并没有受到破坏,因此有限公司中,股权在内部转让无需通知其他股东,也无需其他股东同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本题中,在丙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后,甲再次向丙转让股权就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股权转让,故甲无需通知乙,也无需征得乙的同意,该次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2017年6月,李某、张某、汪某、赵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李某认缴出资400万元,其他三人分别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足。至2017年年末,经公司多次催告,李某仍未缴纳出资。2018年1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李某未出席,经张某、汪某、赵某三股东同意,最终通过了对李某除名的决议。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系该公司重要股东,其未出席此次股东会会议,该决议无效

B、对李某除名的决议,李某有利害关系,没有表决权,该决议有效

C、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李某仍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公司对李某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义务,为重要考点。《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并经公司多次催告后,李某仍未缴纳出资,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是合法的,不需要征得被除名股东的同意,该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公司负债不能清偿时,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外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在李某被除名的相关登记事项变更完成之前,李某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若公司有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李某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正确。当股东资格被解除以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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