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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历年真题答案(10.11)

来源:233网校 2021-10-11 09:12:38 字号

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2017年卷三1题)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按照自己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要求。故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本题中甲、乙双方地位平等。故C项错误。《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是诚信原则的具体要求。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乙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已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违反诚信原则,滥用民事权利。故D项正确。

2、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1题)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本案,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薛某与受害人之间发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就该笔赔偿而言,义务人或者说责任人是薛某,对应的权利人是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并未违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所以A项错误。B项,该6万元赔偿费并不属于交警大队,但交警大队作为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是代权利人暂时持有(占有)这笔财产,交警大队并未受有任何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B项错误。C项,交警大队既然是代收6万元,行使的并非行政职权,而是民事权利,属于债权债务的代收而已,没有脱离民事法律关系之范畴,C项错误。D项,该笔赔偿,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真的一直未找到权利人(即法定继承人),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所有。本案中该6万元赔偿费用此时已成“无主财产”,依法应收归国库。故D项正确,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年卷三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好意施惠。本题A项甲应允同看演出而爽约,D项承诺陪同旅游都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欠缺法律上的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不能产生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权。B项,属于纯粹的经济损失,甲将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的消息告诉乙并未直接给乙的人身、物权造成损害,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C项夫妻之间对出轨导致离婚须给予补偿的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此约定尽管构成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并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约定,乙的请求权能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C。

4、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年卷三1题)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A项,公民和税务机关之间所为的退税行为中,税务机关并不是作为平等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其和公民甲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B项,乙发布寻物启事的行为属于单方允诺,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故B项正确。C项,丙对于女友作出的承诺属于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是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情谊行为是一种类似于民事法律行为但又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是一种没有法律效果的约定,故C项错误。D项,丁作为志愿者,其和福利院之间在法律上没有互相帮助的义务,不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如果帮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但选项没有交代这一条件,故D项错误。

5、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年卷三1题)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法律关系。事例①中,尽管李某搭车的行为与张某之间并没有形成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否则对李某造成的损害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之法律关系。张某违章驾驶,因此明显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错误。事例②中,在活动中,“驴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自己的伤害,应当责任自负,故B选项正确。但若对于唐某的损害,王某等人具有过错,或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救助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例③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会有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但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故C选项错误。事例④中,尽管何某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没有尽到照顾饮酒者的义务,依然让其驾车,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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