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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8)

来源:233网校 2022-11-08 09:25:1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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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山从银行贷款10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并以该车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该车被雷击毁。江山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错误的是?()

A、甲认为,轿车被雷击毁属于不可抗力,江山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乙认为,江山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江山对轿车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江山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轿车被击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394条第1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据此可知,在债务的抵押关系中,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抵押权是从权利。抵押物消灭的,抵押物上所设立的抵押权当然消灭;但是,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并不影响主债务、主债权的存续及其效力。所以,银行虽然不能就该抵押轿车行使抵押权,但借款之债的债权仍然存续,江山依然需要履行还款义务。故A选项错误。债务人是否具有归还贷款的能力并不影响主债务的效力,即使没有还贷能力。在法律上其还款义务依然存在。故B选项错误,当选。尽管江山对于轿车的毁损没有过错,此情况也不止一家,但银行不存在应当将该债务作坏账处理的必然性。因为江山作为债务人,其可以用于还贷的财产并不限于抵押物本身,如还有其他财产,当然就可以以此还债。故C选项错误,当选。抵押物虽因不可抗力而灭失,但主债务依然有效,江山坚持还贷在法律上就是严守合同、诚实信用的表现。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2、甲因左腿受伤住院,医生乙手术时误将右腿截肢。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期间,甲术后感染医治无效死亡。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医院侵犯了甲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B、甲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医疗费赔偿请求权

C、甲子女的生活费应计入死亡赔偿金

D、甲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另行起诉,请求医院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选项,医生乙因过错误将甲的右腿截肢,侵害了甲的健康权和身体权(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术后感染导致甲死亡,侵害了甲的生命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知,甲对医疗机构享有赔偿医疗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该赔偿请求权属于财产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甲死亡后,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故B选项正确。C选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故C选项正确。D选项,根据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侵害自然人导致其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不仅侵害了其生命权或健康权,还同时构成了对其近亲属的身份权的侵害。其近亲属亦可以自己的身份权遭受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为由对加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故D选项正确。

3、甲家里养了一条斗牛犬性情暴躁。经常给甲“惹事”,故甲想把该斗牛犬送出去。甲的好友乙退休在家,想养条狗来陪伴自己。2015年4月1日,甲欲将该斗牛犬送给乙,并向乙承诺:此狗性情温和,你放心养就可以了。乙欣然接受。2015年4月14日,甲将该斗牛犬牵到乙家。当天该斗牛犬就展露了自己的本性,把乙家的高档沙发、衣柜等咬坏。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达成赠与斗牛犬的合意时,该赠与合同即成立

B、甲将斗牛犬交给乙时,该赠与合同才成立

C、因该赠与合同是无偿的,故对于斗牛犬给乙造成的损失应由乙自己承担

D、对于斗牛犬给乙造成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可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该合同即成立的合同。本案中,甲与乙达成赠与斗牛犬的合意时,该赠与合同即成立。因此,A项正确,当选;B项不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可知,赠与人原则上对于赠与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在两种情形下,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第一,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二,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物有瑕疵或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的斗牛犬性情暴躁,却仍然向乙承诺该狗性情温和,故对于该狗给乙造成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不正确,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AD。

4、2020年2月7日,A公司与丁某签订汽车买卖合同。次日,丁某前来付款提车,此时A公司提出:因该型号的汽车仅剩一辆,故需借用该车在展厅展览一周,本公司可以赠送一套坐垫以抵偿一周的使用费。丁某表示同意。2月10日,赵某看中该车,A公司的一位新业务员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赵某。赵某付款提车后,随即赠与自己的女友小苗。后小苗开车上路时因刹车失灵而撞向护栏,身受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丁某尚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B、A公司与赵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小苗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

D、小苗无权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A公司和丁某既达成了买卖该车的合意,又达成了由A公司继续占有使用该车的约定,故当A公司和丁某关于由A公司继续使用该车的约定生效时,丁某即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会受到无权处分的影响。本案中,因丁某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故A公司的处分即为无权处分,但是这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交付生效主义。本案中,赵某已经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其有权将该车赠与小苗,小苗也能够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刹车失灵属于产品缺陷,小苗有权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ABD。

5、甲驾驶车在某收费的高速公路行驶,不慎将一包货物失落在高速公路上。两个小时后,乙开车发现前方障碍,遂紧急转向,撞向路桩车辆毁损,并且与前方的丙车追尾。下列关于本案说法不正确的是?()

A、乙对丙的损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B、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乙、丙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甲追偿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乙为紧急避险,因此不承担责任,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256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示警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行为人甲应承担侵权责任,货物倾撒在道路上已有两个小时,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并未尽到清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该责任是其自己的过错所致,不能向甲追偿。故BC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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