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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法考民法《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试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2-08-12 09:19:5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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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酒店因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乙砸伤甲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对于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在乙无力承担时,由酒店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本题唯一正确答案为C选项。 

2、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未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 .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 .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 .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崔某将唐某撞下山坡摔伤,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旅行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唐某遭受的损害提供了间接的原因力,对崔某无力承担的部分,旅行社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故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李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给唐某造成损害,应由用人单位旅行社承担补充责任。李某不是责任主体,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3、某洗浴中心大堂处有醒目提示语:“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在更衣时因地滑摔成重伤,并摔碎了手上价值20万元的定情信物玉镯。经查明:因该中心雇用的清洁工乙清洁不彻底,地面湿滑导致甲摔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23题)

A.甲应自行承担玉镯损失

B.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全部损失

C.甲有权请求洗浴中心赔偿精神损害

D.洗浴中心和乙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安保义务、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1条第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因为清洁工清洁不彻底,造成了甲伤害,安保义务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洁工是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因此,不是清洁工乙承担,而是洗浴中心承担。故AD项错误。由于洗浴中心明确提醒“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前台保管”甲没有将贵重物品交前台保管,对于玉镯的损害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损害的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甲遭遇人身伤害的同时,作为定情信物的玉镯被摔碎,虽然是定情信物,但是难以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范围,在实践中主要涉及的物品类型为:(1)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遗像、墓碑、骨灰盒、遗物等);(2)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录像、照片等);(3)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坟、族谱、祠堂等)。因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本题为2015年的司考真题,根据民法典生效之前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C选项,但是民法典生效后,本题无正确答案。

4、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卷三67题)

A .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 .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 .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 .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题中,小偷为侵权人,要对丙的损失承担责任,故A项表述正确,不选。商场地板湿滑为商场的过错,所以商场应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故B项表述正确,不选。D项表述错误,当选。乙追小偷是正当行为,故C表述错误,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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