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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0月4日)

来源:233网校 2022-09-30 16:36:2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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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赵某欠丁某的10万元已届期,但赵某无力清偿。某日,丁某得知赵某要出卖自己的二手车,但因该车曾被水浸泡而难以找到买主。此时,丁某找到林某,极力劝说林某购买赵某的二手车,以便要回借款。丁某曾向林某许诺该车没有任何问题,但赵某对此事并不知情。林某觉得其中可能有猫腻,故拒绝购买。后丁某以揭发林某嫖娼一事相要挟,迫使林某与赵某签订了买卖合同,赵某亦不知丁某胁迫一事。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若林某因丁某的欺诈而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则林某有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B、林某无权撤销该买卖合同

C、林某有权向丁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D、林某有权向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当第三人实施欺诈时,只有当表意相对人为恶意时,表意人(受欺诈方)才可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若表意相对人是善意的,则表意人(受欺诈方)无权向表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丁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赵某和林某而言,为第三人,若该买卖合同因丁某的欺诈而签订,则林某能否撤销取决于赵某是否知道丁某实施欺诈行为,而题干中已经交代,赵某对丁某欺诈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林某无权以丁某欺诈为由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可知,在发生第三人胁迫时,不管对方知不知情,受胁迫方均享有撤销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行为中的受胁迫方在行使撤销权时,要遵循相对性原理,即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本案中,赵某和林某的买卖合同是因第三人丁某的胁迫而签订的,虽然赵某对丁某胁迫一事并不知情,但是这并不影响林某对赵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此,B项错误,不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选D。

2、为增加资金周转,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乙银行提供6000万元贷款,甲公司董事长杨某用自己的4套独栋别墅提供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归还,乙银行向法院申请适用特别程序实现对独栋别墅的抵押权(受理案件法院管辖范围为标的额3000万以下的案件)。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本案由审判员汪某独任审查

B、乙银行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C、杨某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D、审查发现当事人有实质争议,将该案转入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7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据此,本案的标的额肯定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法院,应由合议庭审查。A选项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65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申请书。据此,乙银行应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B选项做法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59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据此,抵押人杨某也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C选项做法正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70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应告知乙银行另行起诉,而非转人诉讼程序。D选项做法错误。

3、甲、乙、丙3人合伙筹办一家餐厅,在店面装修过程中找同乡丁帮忙卸砖。丁不慎将砖堆弄倒,砸伤了路过的戊。因赔偿协商无果,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戊应起诉丁,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B、戊应起诉丁,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C、戊应起诉甲、乙、丙,并承担被告主观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D、戊应起诉甲、乙、丙,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7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60条规定,在诉讼中,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据此,接受丁劳务的是甲、乙、丙3人,因此本案的适格被告是甲、乙、丙。《民法典》第1255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纠纷中过错要件倒置,即应由被告承担其主观无过错的证明责任。综上所述,D选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4、因租户张某拖欠房租,房主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张某支付房租及违约金。李某委托刘律师作为“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刘律师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的诉讼标的未发生变更

B、刘律师无权变更诉讼请求

C、若刘律师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则该诉变为变更之诉

D、诉讼中张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租赁合同关系,交纳房租和违约金变为解除租赁合同,仅为诉讼请求的变更,诉讼标的并未改变。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中刘律师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他无权变更诉讼请求。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要求对方支付房租和违约金属于给付之诉,但本案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其诉的类型变为变更之诉。因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据此,张某是该诉的被告,其无权变更诉讼请求。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5、某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吴某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刘某10万元,被执行人刘某向执行法院提出自己无法清偿债务,但是对案外人郑某享有到期债权,法院遂向郑某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郑某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或者向吴某履行债务,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B、郑某在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C、郑某主张其与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法院不能对郑某强制执行

D、郑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对孙某享有到期债权,可申请法院向孙某发出履行债务通知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代位申请执行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既不履行债务也不提出异议,法院裁定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果第三人在15日内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当然,第三人提出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或者自己与申请人之问无直接法律义务关系的不属于异议。综上所述,A选项是对履行通知效力的表述,表述正确。B选项中,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法院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该异议不审查,选项错在“经审查”的表述上。C选项第三人郑某主张其与申请人吴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不影响履行通知的效力,表述错误。D选项中,考查不得再代位的规定,即该第三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表述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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