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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台州高级经济师申报通知

来源:台州人社局 2017年5月23日 字号
摘要:台州2017高级经济师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具体如下。

关于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7〕70号)和《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浙人社发〔2014〕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资格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学历、资历等要求。

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经济师资格。

申报对象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

二、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的3项以上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申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1.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1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3.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或设区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经济或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要撰稿者;

5.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的论文集)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济专业论文。

(二)虽未取得经济师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1.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40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3年以上。

2.所在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盈利企业)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外向度(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例,下同)50%以上;或具有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7000万元以上,外向度40%以上;或具有工程监理(或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5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2500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3年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累计25万平方米以上,且近3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25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4)矿山企业(盈利企业)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近3年年均生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山1000万元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石灰石类矿山3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均开采量: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万吨以上;地热类矿山企业30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万吨以上;建筑石料类矿山企业200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盈利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6)其他类企业:近3年年均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收益率在6%以上;或近3年年均缴税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2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位。

3.具备以下条件中的3项:

(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设区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被评为省(部)级以上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或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得设区市(厅)级相关荣誉称号2项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7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年,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0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25年;

(4)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不少于2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要求:

(一)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条件,在评审中作为加分项。

(二)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高级经济师的必备条件。决策类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自主选择至少参加1期“企业家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班次另行通知,大部分班次由省财政厅提供经费资助,可免学费和食宿费用。实务类申报人员可将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情况记入《评审表》。

四、其他要求:

(一)年度考核要求:申报对象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破格申报对象须有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高级经济师资格仍采用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同时报送的办法。申报对象需登录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服务系统进行个人申报(附件1)

(三)申报对象公开发表的论文是指发表在《期刊目录》(附件9)上所列杂志上的论文。

(四)申报实务类高级经济师对象,需参加实务能力人机对话测评,预计7月在杭州全省统一组织举行,相关测评要求和报名方式另行通知。进入高评委的评审对象还将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家面试答辩,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力。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事业单位申报对象实行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高经济师职务评聘工作。事业单位申报对象须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8)

(六)2016、2017年度连续未通过评审的人员,暂停2018年度申报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经济研究的实务类申报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会计、审计或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此类人员仍申报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的,将严格限制其通过率。

(七)为引导专技人员把论文写在一线工作岗位上,今年起,对由本人在工作中撰写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可视同论文要求。但报告的真实性,须由本人和推荐单位提供诚信承诺。中评委推荐和高评委评审中,将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报告或论文的专业性、实用性、创新性进行水平评价,确保把好评审质量关。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对象送审材料须包含的内容和材料装订要求见《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材料具体要求》(附件2)其中,企业决策类申报人员还应提供下列证明:

(1)企业近三年盈利增长情况;

(2)企业2016年度纳税情况;

(3)个人持有企业股份情况;

(4)个人2016年度纳税额;

(5)企业近三年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情况。

前四项应通过合法合规的审计报表或纳税证明进行说明,作为申报人能力业绩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五项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证明,如有拖欠情况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完备。各单位要对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全息公示,公示结果填入《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附件3)相应栏内。申报对象和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附件7)上签字。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所有复印件核对原件后验证盖印才能上报。在评审中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再补充材料,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及推荐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材料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对原件后统一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企事业单位申报对象提交的评审材料经单位及主管部门核对原件验证盖印后直接上报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申报材料上报时间截止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推荐高级经济师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共4页,不得增页、附页,严格按规定的页面填写,同一页内各栏目之间可根据内容多少作调整;一式20份,其中1份装订在申报材料内。

六、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对象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提供备案表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方可按相应学历学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精神,对持有《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并在我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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