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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一)

来源:税法学习笔记 2020年5月11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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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应纳税所得额(一)

一、收入总额(★★★)

(一)一般情况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持有期间免税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9、其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注意

(1)重视收入的确认时点,客观题常考。

【精选例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企业确认收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C.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于许可方收到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捐赠方作出捐赠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特殊收入的确认

2020年新增内容:

 1、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2、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上述(1)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①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②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③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④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⑤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⑥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⑦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⑧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⑨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3)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4)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5)上述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3)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4)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若企业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5)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6)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公允价值

(二)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6种

1、售后回购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如不符合销售收入条件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一卖一买)

3、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4、提供劳务收入

5、买一赠一: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6、其他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精选例题】

(单选题)2015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产品200件,不含税单价0.1万元,并于5月10日取得了全部产品销售额20万元。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发出产品120件,6月25日发出产品80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日期及金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2015年5月6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B.2015年5月1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C.2015年5月2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

D.2015年6月25日应确认销售收入20万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1)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2)2015年5月20日应确认销售收入12万元,2015年6月25日应确认销售收入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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