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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讲 增值税法(一)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考点1 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境内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以及进口货物等。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销售或进口货物 | 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劳务) | 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销售服务 |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
销售无形资产 |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销售不动产 |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在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
交通运输服务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 陆路运输服务10% |
程租、期租、湿租(有人有船有飞机) | 交通运输服务(10%) |
干租、光租(交通运输工具,无人员)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6%)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交通运输服务10% |
货运代理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6% |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10%)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
增值电信服务(6%) | 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
建筑服务 | |
1 |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
2 |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3 | 平整土地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
区分
情形 | 适用税目 | ||
苗木 | 园林绿化 | 建筑服务(10%) | |
苗木销售 | 销售货物(10%,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苗木免税) | ||
疏浚 | 航道疏浚 | 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港口码头服务(6%) | |
其他疏浚 | 建筑服务(10%) | ||
出租建筑设备 | 配备操作人员 | 建筑服务(10%) | |
不配备操作人员 | 有形动产租赁(16%) | ||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现代服务(6%) | ||
金融服务
情形 | 税务处理 | |
金融商品 |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保本收益 | 纳增值税(6%) |
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 | 不纳 | |
转让金融商品 | 差额/1.06×6% | |
资管产品管理人 |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 | 简易计税(2018.1.1) |
租赁 |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 | 租赁服务(16%、10%) |
融资性售后回租 | 金融服务(6%) |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 | 金融服务(6%) |
现代服务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情形 | 税率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6%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10% |
其他现代服务 | 6% |
区别
情形 | 税务处理 |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 | 会议展览服务(6%) |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 | 港口码头服务(6%) |
装卸搬运服务、货运代理服务 | 6% |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 租赁服务(10%、16%) |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 不动产经营租赁(10%) |
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 | 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范围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判断应税行为是否发生在境内
销售货物 |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境内境外的总结
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 不用缴纳我国增值税 |
完全在境内发生、使用 | 需要缴纳我国增值税 |
未完全在境外发生、使用 | 需要缴纳我国增值税 |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征税项目:
1、罚没物品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罚没物品经同意公开拍卖,由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查处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不征增值税项目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
3、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4、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按视同销售。
5、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改增”规定的用于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
6、存款利息。
7、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8、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业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售卡方 | 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销售方 | 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销售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时,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支付 机构 | 销售多用途卡、接受多用途卡充值,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 |
特殊 商户 |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五)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以公益活动为 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共有10项,其具体的计税规定及其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1)和(2)保证抵扣链条的不中断;
(3)防止税收负担不平衡、逃避纳税;
(4)—(9)体现增值税计算的配比原则。
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
界定 | 税务处理 | |
混合销售行为 |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 以从事货物生产、批零为主的纳税人按销售货物征税,否则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
兼营行为 | 多项行为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
区分: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
考点2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增值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
经营规模——年应税销售额(500万)
年应税销售额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有规定除外。
登记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考点3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使用2019.4.1之前)
税率 | 适用 |
16% |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0% | 销售或进口指定货物;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6% |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零税率 | 纳税人出口货物;列举的跨境服务、无形资产 |
适用10%低税率的货物
1.生活必需品类 | (1)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包括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2)鲜奶、符合国标规定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调制乳:16%) (3)食用盐 (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
2.文化用品类 |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
3.农业生产资料类 |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农机:含密集型拷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不含农机零部件 |
4.(初级)农产品 | (1)干姜、姜黄、动物骨粒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0%; (2)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3)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应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 |
5.其他 | 如二甲醚等 |
零税率——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10项):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考点4 增值税的征收率
征收率 | 适用范围 |
3% |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 |
5% |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销售。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5)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9)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0)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1)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12)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不动产租售的征收率
情形 | 征收率 |
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动产租售,除另有规定外 | 5% |
一般纳税人销售原有不动产、转让房地产老项目;出租原有不动产;原有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选简易计税办法 | 5% |
纳税人转让原有土地使用权,可选简易计税办法 | 5% |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出租住房 | 减按1.5% |
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 减按3% |
自然人销售住房
| 购买不足2年 | 购买超过2年(含2年) | |
其他地区 | 北上广深 | ||
普通住房 | 全额征收5%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免征增值税 |
非普通住房 | (卖出价-买入价)/1.05×5% |
劳务派遣——可选差额计税
| 计税方法 | 税率(征收率) | 发票开具 |
一般纳税人 | 全额计税 | 6% | 专用发票 |
差额计税: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5% | 差额部分 只能开普票 | |
小规模纳税人 | 全额计税 | 3% | 专用发票 |
差额计税 | 5% | 差额部分 只能开普票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分类 | 税务处理 |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6%或10%)×16%或10% (2)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2)只能开普票,不得开专票 |
(1)可以放弃减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2)可以开专用发票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分类 | 税务处理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票 可以放弃减税,可以代开专票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免增值税 |
其他规定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方收取的自来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营改增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服务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2019年新增)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6)(2019年新增)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各行为之间相互独立,属于兼营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应税销售行为,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考点5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类型 | 适用范围 | 应纳税额 |
一般计税方法 | 一般纳税人 |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简易计税方法 |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特定 |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
扣缴计税方法 |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税率 |
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特定情形适用)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特定的应税销售行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13)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2)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23)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2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25)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6)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7)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8)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考点6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非常重要)
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销售方式 | 特点 | 税务处理 |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 先打折,后销售,目的是为了促销,若为实物折扣做视同销售,折扣额不能扣减 | 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要求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 |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 先销售,后打折,融资行为 |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
销售折让 | 不退货直接打折,保证商业信誉 | 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1.一般商品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的销售额确定相同。
包装物押金
注意区分包装物押金和包装物租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
1.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包括酒类产品中的黄酒、啤酒),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且未超过企业规定期限,不做销售处理;
2.一般货物的包装物押金(包括酒类产品中的黄酒、啤酒),包装物单独核算,一年以内但超过企业规定期限,做销售处理;超过1年,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3.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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