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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税法》精讲课程讲义:国际税收关系

来源:税法培训视频 2020年5月5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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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考点11: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划分税收管辖权的原则:属地、属人 (两大原则)

注意】税收管辖权的三种类型

①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又称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它是指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②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③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是指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二)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

1.含义: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2.类型:(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的征税主体(即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进行的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因各国在复合税制度下,一国对同—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注意】国际税收中所指的国际重复征税一般属于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四)国际税收协定

1.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地位关系

模式一: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模式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出现冲突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处理法律冲突的一般性原则来协调。

2.国际税收协定的目标

(1)妥善处理国家之间的双重征税问题。

(2)实行平等负担的原则,取消税收差别待遇。

(3)互相交换税收情报,防止或减少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

3.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①适用的纳税人——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

②适用的税种——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类。

(2)基本用语的定义

基本用语主要有“人”、“公司”、“缔约国一方企业”、“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国际运输”、“主管当局”以及“居民”、“常设机构”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国际认可的所得主要有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四大类,其中经营所得(营业利润)是税收协定处理重复征税问题的重点项目。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使用哪种方法要在协定中明确,并保持双方协调一致。

(5)税收无差别待遇

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支付无差别、资本无差别等待遇。

(6)防止国际偷税、漏税和国际避税

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情报交换和转让定价。

(四)国际避税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知识点链接】第12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1.国际避税的表现

(1)通过迁出或虚假迁出或不迁出高税国,进行人员流动,以避免税收管辖,实现国际避税;

(2)通过把资金、货物或劳务转移或不转移出高税国,进行课税客体的流动,以实现国际避税;

(3)利用有关国家或国际税收协定关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进行避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

2.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1)由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2)中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签署的重要公约,即《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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