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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H老师介绍:
(MR.H),云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现为福建某大学法学院讲师,教授课程横跨法商领域,长期从事司法类(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财会类考试(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CPA)的辅导教学工作,是当前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中人气颇高,倍受考生欢迎的中坚力量。黄老师的讲义重点突出,知识点表格化利于记忆;他上课节奏紧凑,不拖泥带水,强调知识点,更关注方法论;他的课程不是停留在“是什么”,而是深挖“为什么”,更不忘教你“如何记”;幽默巧妙的应试口诀把通过考试变得实实在在,轻松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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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讲 物权法专题(三)
考点:抵押权的设定【强】
1、不动产: 登记生效 | 以下四种财产(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总结】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生效 【MR.H】不办理登记,导致抵押权不成立,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注意】 1、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法理】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 |
2、动产: 登记对抗 | 以下财产(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生产设备;(2)原材料;(3)半成品、产品; (4)交通运输工具;(5)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 (6)其他动产 |
考点:抵押的效力 【强】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效力 (P66) | (1)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or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孳息的清偿顺序为: ①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②主债权的利息; ③主债权。 |
1-1、抵押权对租赁权的效力 (P66) | (1)【先租后抵】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4]。 |
(2)【先抵后租】(主观高危) ①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理:为打开危险之门行为负责】 ②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法理:自甘冒险】 ③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即因租赁关系的存在致使抵押权实现时无人应买抵押物,或出价降低导致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等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主张租赁终止。【法理:物权优先于债权】 【MR.H之问】从第③点中个,感受到了“登记”之美了吗? | |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P65) | (1)经抵押权人同意: ①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or提存。 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比】抵押财产折价or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处理 |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5]【注意】抵押物依法被继承or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 |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不可分性P65) |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or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联想】体现担保物权的 从属性 |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 |
(3)主债权被分割or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 |
(4)主债务被分割or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注意】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 ①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 ②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③抵押人既不恢复,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 |
(3)【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主观高危) ①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②若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or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比如提存)。 【对比】出质物的物上代位性P70: 相同 |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强】
1-1、实现条件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or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
1-2、实现方式 | (1)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注意】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未能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
1-3、所得价款的处理 | (1)抵押财产折价or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对比】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的处理:(相同) (2)抵押物折价or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对比】抵押物所生孳息的清偿顺序: (相同) |
1-4、行权期间 |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
2-1、抵押权的顺位 | (1)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or抵押权的顺位 |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注意】抵押权的变更,可以不经其他抵押权人同意 【以案说法】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 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 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 | |
2-2、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抵押的法律后果 |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总结】放弃多少,第三人就免责多少 【以案说法】甲欠乙5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30万元的汽车设立抵押权,丙用价值50万元的汽车提供质押,丁提供保证。若乙放弃对债务人甲的抵押权(放弃就相当于丧失了优先受偿的范围),丙、丁在乙丧失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责,即丙、丁仅对20万元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
2-3、清偿顺序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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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R.H】强调这种情况是租赁在前。这背后的法理叫做“买卖不破租赁”。另外要注意,拍卖、买卖属于处分行为,租赁属于负担行为,两者一马归一马。
5【MR.H】这就是教材P65说的“涤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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