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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履行(二)
三、代位权
1、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注意】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注意】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四、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
①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②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指导该情形。
3、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指导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意】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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