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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订立(一)

来源:经济法学习笔记 2020年2月19日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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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合同的订立(一)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

4、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二)承诺

1、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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